退役军人合同范本(精彩6篇)

时间:2014-05-06 03:1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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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一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是指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用于规范退役军人的工作条件、权益和义务。下面是一份退役军人合同范本,供参考:

退役军人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

乙方: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雇主希望聘用退役军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待遇;

2. 员工自愿应聘该工作岗位,并愿意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双方认可合同的重要性和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员工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

1.2 员工应遵守雇主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2.1 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2 员工享有法定的带薪年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工资和福利待遇

3.1 雇主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

3.2 员工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员工应当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员工离职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在合同期限内,若员工擅自离职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雇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6.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继续签订新的合同。

6.2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退役军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二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是指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用于规范退役军人的工作条件、权益和义务。以下是一份退役军人合同范本,旨在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工作保障和发展机会。

退役军人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

乙方: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雇主希望聘用退役军人,充分发挥其军人素质和经验;

2. 员工自愿应聘该工作岗位,并愿意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双方认可合同的重要性和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员工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

1.2 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2.1 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2 员工享有法定的带薪年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工资和福利待遇

3.1 雇主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合理的工资和奖励。

3.2 员工享有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第四条 培训和职业发展

4.1 雇主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其个人成长和职业晋升。

4.2 员工应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技能和知识。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 员工应当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2 员工离职后,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在合同期限内,若员工擅自离职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雇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7.1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继续签订新的合同。

7.2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退役军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三

尊敬的连队党支部:

我叫×××,今年××岁,××××年××月××日出生,××××年从××××入伍,团员。

当初来到部队的那一天,我违背了父母之命来参军,父母身体不好,长年劳累。身患重病。怎奈我过于看重军人的热血,以为参军是我人生的全部,其实这种见解全是错误。使我至今还不清楚当兵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我再贻误一年,父母的身体可能会更糟糕。起初我立下了近乎大胆的志愿想凭着些微的热情,在部队这个大熔炉中做一名好战士,好军人,在部中追求我的理想,结果到处碰壁。我咬紧牙关在艰苦中奋斗了几年,可父母的白发一天天的增加,我对不起我的父母!所以我特此申请提前退役。父母在悲伤中等待着我回家,自己深知父母,长年在农村劳务中所积累的重病,哥哥又长年在外,姐姐远嫁他乡。家中父母无人照顾,望领导能真诚的给我以一个改过自新从今以后做一个敬孝的好儿子。

由于我现在的心不在部队,父母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等!如果我继续留在部队,务备将影响到部队的工作、生活、学习。不利于连队的全面化发展,而且还会严重影响身边的战友。

我明白我自己,我不能丢了忠孝,尊敬,仁义。做一个不忠不仁的儿子。他们以经太衰老了。特此申请提前退伍,望组织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四

第一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出专款解决。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_、_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按_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时间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军供、接待站应做好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应给予优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的档案,按规定由部队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机构可不予接收。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应积极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兴办经济实体,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立功证件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安排工作;

(五)在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掌握核心和重要机密,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役的,或空军停飞人员退役的,或服役期间,父母经批准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经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查批准的,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各地按预分的劳动指标先行安置。待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地、州向省统一结算。部份中央、省属单位,由省直接划拨劳动指标;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城镇用人单位招干时,在同等条例下,对待安置期间的退伍义务兵优先录用。

对下列人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四)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五)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不安排工作的。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允许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需建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入休养院休养的,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第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对其生活、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应给予群众优待,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需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病情特别严重,当地无法治疗的,由县(市、区)民政、_门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治疗。上述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生活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对患其他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旧病复发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_门酌情给予减免,民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退伍义务兵返回征集地途中和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急病需入院治疗或死亡的,交通运输部门、军供站和当地兵役机关应即送医院治疗或送殡仪馆,当地兵役机关及时通知原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有关规定需跨市、地、州、县安置的,由市、地、州、县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被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五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_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办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及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符合条件安排工作的,必须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辅之国家必要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对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发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用人单位向农村聘用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安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当年退伍义务兵的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生产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市(地)、县(市、区)属单位的分配计划,由市(地)、县(市、区)劳动局下达。各级退伍义务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退伍义务兵的技术特长和表现等负责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结束后,实用劳动指标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由本人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再要求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只出具落户证明,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退伍的;

(二)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三)在部队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劳动收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役的;

(四)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不宜留队服役的。

第十二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义务兵,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原征集地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收,_门凭遣返证明给其办理落户手续。原是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退伍前,其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应与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安置地点后,再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各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好住房、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患有精神病的义务兵退伍前,部队应先派人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联系,待办理退伍手续后,再派人护送回原籍。对在部队住院治疗半年未愈,退伍时急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入院治疗,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结算;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休养,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已基本治愈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患有麻疯病的义务兵应随时接收。退伍时,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办好退伍手续,持军以上后勤卫生机关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然后按照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商定的安置地或医疗地点,由部队直接送达。住院期间所需费用,由_门负责。病愈后由接收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证上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_门应优先安排治疗。

第十七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义务兵,报考省属上述各类学校,可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可允许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_门出具的证明。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父母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父母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跨省(市、自治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地)安置的由两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在本市(地)范围内变迁的,由市(地)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总结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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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合同范本 篇六

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领导这几年对我的培养和关心,也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处理我这份退伍、在此服役期间感谢领导的辛勤栽培和谆谆教诲,使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学会了很多受益终身的东西,掌握了一定的技能和本领。

我自1999年入伍以来我从一个懵懵的青年逐渐的成长为一名坚毅的军人,部队严格的管理和训练、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坚韧的性格,并锻炼出了强健的体魄,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我不会忘记。

但由于家庭关系和个人原因,迫使我离开部队;在部队的这十几年来家中年迈的父母艰辛的支撑着,父亲年迈,犯上了脑萎缩,母亲也体弱多病,而我—他们唯一的儿子就连一杯热茶都没有机会端给他们,我多想回家承担起本该在我肩上的家庭责任,给劳累的父母一点安慰和休息时间,所以我很希望领导能准予我提前退伍回家照顾我可怜的父母,很想早日回家多陪伴他们、以偿他们多年以来对我的养育之恩、在这样的时候,我不能不顾及这份沉甸的亲情和家庭重担,我得回家减轻父母的劳累,给予一定的安慰。

离开部队后,我会把在部队中的`工作热情一如既往的投入到地方的工作中,继续为祖国建设做贡献,以前是保卫祖国,现在是建设祖国。部队的经历也让我在今后的人生中得到宝贵的工作经验和美好回忆。

特此申请退伍,望领导给予批准。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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