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通用6篇)

时间:2013-06-03 04:15: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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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一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单位名称]

地址:[甲方单位地址]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甲方邮箱]

乙方:[乙方单位名称]

地址:[乙方单位地址]

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邮箱]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订,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碳排放检测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 甲方将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便乙方顺利开展碳排放检测。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合作报酬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2. 检测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合作方式

1.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完成碳排放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碳排放检测的顺利进行。

五、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及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长合作期限。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单位名称]

地址:[甲方单位地址]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甲方邮箱]

乙方:[乙方单位名称]

地址:[乙方单位地址]

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邮箱]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订,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碳排放检测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 甲方将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便乙方顺利开展碳排放检测。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合作报酬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2. 检测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合作方式

1.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完成碳排放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碳排放检测的顺利进行。

五、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及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长合作期限。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三

2021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此前,2015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现实中,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加紧建设;七省市实际交易品种有二:一是碳配额,二是CCER。所以,如果按照交易产品划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针对这两个交易品种的合同。

顺便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7年3月起,暂缓依据1668号文受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备案申请,相应影响的是该交易产品的市场增量。此前已经完成备案注册登记的存量,依法具有碳排放履约清缴的抵销效用,也依然是七省市试点碳市场的交易品类。相应地,目前,碳配额交易合同与CCER交易合同在碳市场中同时并存。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四

CCER作为自愿减排市场上基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其交易在试点阶段不受地域限制,但需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九家交易机构内交易;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后,根据2021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CCER未来仍将作为配额抵销产品、存在抵销碳配额用于清缴履约的效用,在碳市场上依然具有流转交易的价值基础。

试点阶段,虽然CCER这一产品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统一的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内记录其持有、转移和注销等情况,但其最重要的使用途径是用于各试点重点排放单位抵销配额清缴履约。因此,不同试点在抵销比例、项目地域、项目类型和减排量产生时间等方面具体规定的差异,直接影响市场的供需,进而导致CCER在不同试点的价格有较大差异。如果CCER交易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关注并深入了解各试点地区有关CCER抵销使用的不同规定与限制,盲目追求低价,则很有可能购入无法用于部分甚至所有试点履约抵销的CCER,或无法实现履约抵销的目的,或导致很难转手出售遭受经济损失。

此外,因该交易产品受政策影响大,随着不同试点区域在本地区对抵销政策的调整,包括抵销比例、项目类型、项目计入期、可使用CCER抵销碳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类别等,都可能随之引发试点市场中CCER较大的价格波动或预期变化,从而引发交易决策或履约对策变动,甚至连锁反应导致系列违约事件。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五

从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来看,自2011年起,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东和湖北七省市(以下简称七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自2013年起试点碳市场陆续启动交易。七个试点碳市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等特点,纳入不同行业,划定不同管控门槛,积累了碳市场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也形成了较稳定的当地碳交易市场。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标志着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该通知将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2021年是全国统一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履行减排义务)周期,共涉及2225家年排放量在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除发电行业外,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未来钢铁、水泥、石化、航空等行业也将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七省市试点碳市场和全国发电行业碳市场处于分别并行的过渡时期。可以看出,多市场并行的格局在发挥市场运行稳定和有效经验得以传承优势的同时,也天然附带了市场间相对区隔并存及交易成本和风险较高的特点。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 篇六

在签订碳排放权合同时,还应当注意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合同争议解决依法可以选择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应结合交易特点和可能的争议审理需要来进行比较和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与“上医治未病”同理,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预先考虑交易参与人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以及无法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而通过案件处理,恰恰是建设性的预防措施。在中国的商业文化里,交易主体一般怀着良好的愿望进行生意磋商时,似乎习惯于避免谈论万一将来矛盾升级到打官司的话题。殊不知,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就等于选择诉讼;如果交易参与人不能在合同签约谈判时共同协议仲裁,则在发生争议时再想与对方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事,即便法律规定认可当事人随时可达成仲裁协议,但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协商仲裁的可能性和交易成本都与最初合同磋商签约时难以比拟。

碳排放检测合同范本(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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