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一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开发商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的具有两面性质的合同。一方面,开发商以各种手段吸引购房者签订合同,承诺提供高品质的房产和完善的服务;另一方面,一旦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却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给购房者带来一系列的困扰和损失。
开发商阴阳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合同条款的不公平性。在合同中,开发商常常以霸王条款的方式将自己的权益最大化,而购房者的权益则被忽视或者被削减。例如,开发商常常将交付房产的时间、质量、面积等关键信息以模糊、含糊的方式表述,给购房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使其可以随意解释和调整。一旦购房者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则往往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推脱责任。
此外,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常常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购房者签订合同。例如,开发商常常夸大房产的优点,美化配套设施和环境,吸引购房者签订合同。然而,在实际交付后,购房者往往会发现开发商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距。而此时,开发商则以合同的字面意义来解释,以免责任。
对于购房者来说,面对开发商阴阳合同,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他们对房地产市场了解不足,对合同内容难以全面理解;另一方面,购房者往往对房产有着较高的期望值,希望通过购买房产实现财富增值或者改善生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容易被开发商的宣传和承诺所迷惑,签订不合理的合同。
为了解决开发商阴阳合同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和约束。一方面,政府应该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开发商在合同中的权益最大化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开发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开发商的承诺和宣传。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交付时间、质量、面积等关键信息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二
开发商阴阳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种不公平合同,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然而,这种合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开发商可以随意操作和操纵合同内容。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和约束。在合同签订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房产的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开发商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和检查。这些部门或机构可以定期对开发商进行抽查,检查其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震慑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再次,购房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开发商的承诺和宣传。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交付时间、质量、面积等关键信息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一旦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给购房者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这样一来,开发商就会更加谨慎和合规地经营,不敢随意操作和操纵合同内容。
总之,解决开发商阴阳合同问题需要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购房者的共同努力。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和约束,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得欺诈、虚假宣传。购房者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开发商的承诺和宣传。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有效解决开发商阴阳合同问题,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三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交房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因为这两书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特别要注意。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四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五
【摘要】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某些不为人知的目的,经常会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即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同时也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困难,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已然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来探析阴阳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但却大量出现在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即阳合同),一份对内(即阴合同)。其中阳合同是以规避政策法律等为目的签订的虚假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实际履行;相反,阴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的出现,给合同效力的认定造成诸多困难,笔者试图通过案例予以探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一度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腐败横生,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进行治理整顿。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27号,下称227号通知),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并要求银行限时将下属证券营业部转让或撤销。
A银行为继续保留其下设的某一证券营业部盈利,与B公司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一份《转让合同》,约定A银行将证券营业部转让给B信公司;阴合同则为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证券营业部只是挂靠在B公司名下,实际仍由A银行所有并自主经营管理。随后,双方以《转让合同》为依据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批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等手续,该证券营业部更名至B公司名下。
后来该营业部被政策性关闭,第三方因与该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将A银行诉至法院,上述两份合同的效力认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二、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阳合同――《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银行主张《转让合同》经监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并办理了登记,应为有效合同。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办理批准、备案、登记,其只是对外形成了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律事实,而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是不一致的(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但是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则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即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A银行主张的《转让合同》是为了规避国家监管而采取的一种欺骗行为,缺少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阴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涉及阴阳合同的纠纷审理过程中,审理和裁判理念一般为:在厘清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再考虑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如有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据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首先,本案中《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亦按照该协议履行,因此,该协议符合《合同法》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
其次,《补充协议》虽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227号通知,但该通知在规范性文件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过,《补充协议》未经监管部门审批且未予以备案,同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与《转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从该约定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明显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的情形,故《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法院认定该证券营业部仍为A银行所有,A银行应对该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阳合同一般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其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尤正海.黑白施工合同规制刍议――兼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存废[J].北大法宝,2012.
[2]董淳锷.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合同问题研究――以企业间借货的法律规避现象为例[J].北大法宝,2014.
开发商阴阳合同范本 篇六
案例2008年6月,小戴看中张先生名下的一套一室户的小房子,双方在中介公司处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42万元。这时小戴提议,双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可以把房价做低,这样大家都可以少缴一点税。张先生觉得有利可图也就同意了。于是双方在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5万元”。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双方相约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小戴突然提出,应当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的25万元履约。张先生大吃一惊,并反驳说这份合同是为了避税而签订的,前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42万元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
由于协商不成,双方对簿公堂。小戴声称,起先确实有42万元的约定,谁知2008年政府宏观调控后房价下跌了,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后将房价调整为25万元的新价格。现在自己已经付清25万元房款,要求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则当庭要求小戴先付清42万元房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1、即使考虑房价下跌因素,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房屋价格下调17万元,有悖常理;2、中介公司的具体经办人作证,房屋的实际转让价就是42万元,当时为了少缴税,双方才在后来的合同中将房价写低成25万元;3、中介公司是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向双方收取佣金的,双方实际支付的佣金恰恰就是4200元。
综合以上考虑,法院认定:42万元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25万元这一条款具有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判令小戴付清42万元,房款付清后,张先生协助小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理财提示阴阳合同就是通常指的黑白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逃避税收,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价位低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实际却履行价位高的合同。表面上看,阴阳合同有时确实达到了规避税收、降低房屋买卖成本的作用,但事实上,阴阳合同滋生了大量纷争。毕竟双方签订了两份具有不同价格的合同,一旦有方起了“歹心”,这阴阳合同往往就成了麻烦的根源。
除了以上案例提到的情况外。最常见的就是:由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价出人意料地有了大幅的上涨或下跌,因此一方想违约不履行合同,往往在法院声称自己签订阴阳合同时不知道违法,现在知道了,所以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无需再履行合同。
通常,法院不会判令整个合同无效,只判令用于避税的条款无效,双方仍按照实际成交价履约。然而像本案中的张先生,官司虽然最终赢了下来,但谁愿意在房屋买卖中生出如此枝节、耗费如此精力呢?另外对买家来说,做低房价只能让卖家少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今后当自己卖出房子时,却反而要多缴个人所得税,其实反而对自己不利。
总之还是那么一句老古话:贪小必失大,别人主动给予的小便宜的背后往往暗藏着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