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
1、形成权(判断何为形成权);
2、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之日与次日的区别)、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的恢复与否,涉及继承的有关问题等);
3、个人合伙(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4、民事行为中的无效(类型)、可撤销(类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效力待定(类型、追认权与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
5、代理中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6、特殊诉讼时效(具体类型、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起算点)与中断(事由、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况、与效力待定的关系);
7、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承担责任主体、免责事由);权利能力的开始及胎儿利益的保护;
8、监护人的职责;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9、知识产权:
(1)著作权中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2、4、6、9、10、11项的规定是重点);法定许可(种类及许可的具体内容);邻接权(种类及保护期限)等。
(2)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权利归属(注意与合同法第326、339、340条的联系);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权的转让(生效条件)与许可;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类型(63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62条)等。
(3)商标的定义(可视性标志)、申请人(自然人可以申请、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原则、禁止使用与禁止注册(注意第10条与11条的.区别)、驰名商标的保护(注意注册与未注册的区别)、商标优先权(两种类型)、商标转让与续展、侵犯商标权的类型(52条、实施条例第50条、司法解释第1条)。
10、担保法:
(1)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担保;
(2)保证: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形、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
(3)抵押权:可以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等。质押:各种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转质、质押物孳息;
(4)定金:成约定金、定金的效力(部分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适用的条件)。
11、合同法:
(1)要约与
承诺、合同的成立、缔约过失;(2)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合同(类型、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期限)、无效合同;
(3)合同的履行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注意代位权);
(4)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合同的法定解除;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尤其是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6)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尤其注意简易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路货交易中的风险负担)。
(7)分则合同中尤其注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的相关内容。
12、婚姻继承:
(1)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
(2)继承:死亡时间的确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