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被执行人(姓名),现就原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特向贵院申请执行异议。
一、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异议的事实:
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我并未拥有原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也未参与相关交易。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并不相同。
(二)异议的理由:
1.我未拥有执行标的所涉及的财产: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并不相同,且我并未收到过任何相关通知或决定。因此,我对执行标的所在地的财产毫不知情,更不可能拥有相关财产。
2.我未参与相关交易:我与原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交易无关,我并未与任何人签订过相关合同或协议。因此,我对原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交易事项一无所知,更不可能参与其中。
3.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不同: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执行标的所在地并不是我平时的居住地。因此,我对执行标的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毫不了解,也无法提供相关的协助或配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对我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并撤销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决定。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
1.撤销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决定;
2.解除对我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3.要求执行机关对我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明相关事实和真相;
4.保障我合法权益,恢复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证据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明材料:居住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
3.与执行标的有关的财产证明材料:银行存折、房产证复印件等;
4.与交易有关的证明材料: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
5.相关通知和决定的复印件。
特此申请。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被执行人(姓名),现就原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特向贵院申请执行异议。
一、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异议的事实:
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我并未拥有原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也未参与相关交易。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并不相同。
(二)异议的理由:
1.我未拥有执行标的所涉及的财产: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并不相同,且我并未收到过任何相关通知或决定。因此,我对执行标的所在地的财产毫不知情,更不可能拥有相关财产。
2.我未参与相关交易:我与原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交易无关,我并未与任何人签订过相关合同或协议。因此,我对原执行案件中涉及的交易事项一无所知,更不可能参与其中。
3.执行标的所在地与我平时的居住地不同: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执行标的所在地并不是我平时的居住地。因此,我对执行标的所在地的财产情况毫不了解,也无法提供相关的协助或配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对我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并撤销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决定。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
1.撤销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决定;
2.解除对我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3.要求执行机关对我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明相关事实和真相;
4.保障我合法权益,恢复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证据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明材料:居住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
3.与执行标的有关的财产证明材料:银行存折、房产证复印件等;
4.与交易有关的证明材料: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
5.相关通知和决定的复印件。
特此申请。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篇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写作层面上,申请书是向上级的行文方式。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
异议人:方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______路______大街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梁______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______实业发展公司 ,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______大道___号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______大道______号__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______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__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______大道_________号_____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何某,女,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所:____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__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申请人:吴某
20______年7月9日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4
异议人: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5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异议事项:__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法执二字第_________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
__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6
异议人: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路1号。
被执行人:邹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9号____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村____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与被执行人邹____、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7
异议申请人:______,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______,北京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
被异议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电话:______
异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执字第______号执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转让费。且与被异议申请人、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涉及108号底商房屋的租赁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合同的效力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2015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康惠园小区3号院1号楼3-1-108号底商出租给申请人(乙方),租期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8月2日止,还约定了押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根据约定支付给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押金31937.5元、半年租金191625元,支出门面转让费120000元,花费巨资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该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使用至今,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被异议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且其也一直在收取申请人的水电费,视为其同意把涉案的房屋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人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执字第______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异议人15日之内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发公告的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668号裁决。该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异议人把房屋交付给被异议人。异议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待法院认定。
综上,三中院在(2015)三中执字第00287号执行公告中涉及的房产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8
异议人:曹某某,男,汉族,1960年03月01日生,住______________区____小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_小区____栋__号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____市____小区___栋___号的房产)的执行,包括迁出房屋、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曹某某与案外人石婷就被执行人__________开发所有的位于____市____盛唐四月天小区3-12栋203号的房产转让给异议人曹某某(详见房屋转让合同书),合计面积83.17平方米,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当日,异议人已向案外人石婷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案涉房屋已网签在案外人石婷名下,但因被执行人__________的原因,该案涉房屋暂时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相关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三年,贵院在执行被执行人__________位于____市____盛唐四月天小区3-12栋203号的房产时将异议人的财产也列入执行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9
异议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2000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xx路xx号xx号楼xx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08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00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租赁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0
案外异议人: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__月__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__。
异议请求: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