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优选3篇)

时间:2014-05-07 04:13: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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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我司准备出口一批商品到目的地国家。根据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要求,我司需要向贵部门申请原产地证明书,以证明所出口的商品在我国生产。

我公司出口的商品是(商品名称),具体的规格和数量如下:

(商品规格和数量)

我公司与(供应商名称)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该供应商是我司的唯一供应商,并且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发票作为证明材料。我们从该供应商处购买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后,形成了最终的出口商品。

我司已经对所出口商品的生产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且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生产工艺流程图

2. 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发票

3. 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照片和说明

4. 员工工资单和社保缴纳证明

5.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认证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可以有效地证明我司所出口的商品是在我国生产的,符合目的地国家的原产地要求。

我司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审核并颁发原产地证明书,以便我们按时完成出口手续。如有需要,我司愿意配合贵部门的相关调查和审核工作,并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感谢贵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此致

敬礼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原产地证明书 篇二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公司打算将一批商品出口到目的地国家,但根据目的地国家的要求,我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特此向贵部门申请原产地证明书,以便我们顺利完成出口手续。

我公司出口的商品是(商品名称),具体的规格和数量如下:

(商品规格和数量)

我司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供应商分别位于我国不同地区。我们从这些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并进行加工和生产,最终形成出口商品。我们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以证明所出口的商品符合目的地国家的原产地要求:

1. 供应商的合同和发票

2. 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和相关证明

3. 加工和生产的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4. 员工工资单和社保缴纳证明

5.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认证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可以有效地证明我司所出口的商品是在我国生产的,符合目的地国家的原产地要求。

我公司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审核并颁发原产地证明书,以便我们按时完成出口手续。如有需要,我司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配合贵部门的相关调查和审核工作。

感谢贵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此致

敬礼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是被正式授权代表出口单位办理和签署本申请的。

本申请书及普惠制产地证书所列内容正确无误,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证书所列货物,擅改

证书,自愿接受签证机关的处罚及负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商品名称:

H.S.税目号(六位数码):

发票号:

商品FOB总值(以美元计):

最终目地国家/地区:

预定自中国出口日期:20年月日

包装数量:

毛重或其他数量:

拟出运日期:

贸易方式(划“√”) 企业性质(划“√”) 一般贸易 来料加工 零售 展卖 中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原产地标准:

本项商品系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给惠国给惠方案规定,其原产地情况符合以下第条:

1.“P”(完全中国产,不含有任何进口成分)

2.“W”(其进口国税目号为,进口原材料占制成品出厂价的%。)

3. “F”(对加拿大出口产品,其进口成分不超过产品出厂价价值的40%。)

4.“Y”(对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 及斯洛伐克出口产品,其进口成分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先提供中国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一正二副以及其他附件份,请予审核签证。 生产单位: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电话:

日期:20年月日 生产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进口商特殊要求或申请人备注: 领证人:(签名)

电话:

日期:20年月日

  附:原产地证格式说明

  制单可使用编辑器“记事本”。

  (1)顺序点击“开始”,“程序”,“附件”“记事本”进入编辑器。“查看”_“状态栏”打勾显示坐标(Ln、Col)。

  (2)“格式”栏中“自动换行”应取消。

  (3)“查看”栏中“状态栏”应启动。右下角可显示行(Ln)、列(Col)坐标。

  (4)录入数据时须使用半角码或西文输入。

  (5)编辑文件时,可使用“End”键检查各行末尾光标前有无空格,须删除。

  (6)存盘时,须使用“***.TXT”纯文本文档作后缀。

  (7) 产地证内容如有超出表格范围的内容,可用空白A4纸另行打印(一式4份)。

  一、第1栏:出口方(行:1-5,列1-44)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不得出现ON BEHALF OF),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例如: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TRADING CORP. NO. 40, 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 LTD.

  NO. 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二、第2栏:收货方(行:7-10,列1-44)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三、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行:13-18,列1-44)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及运输路线。(例如BY“SEA、VESSEL、TRUCK、AIR)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货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如由珠海陆运至香港,再空运至德国,应注明“FROM ZHUHAI, CHINA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 TO GERMANY BY AIR”。如不确定何时出运,建议不用显示出运日期。

  无论信用证及提单情况如何,都不能在产地证中显示起运港为香港(即 FROM HONGKONG TO ……)。正确的运输方式表达,只能够是通过国内某港口或城市到香港,然后经香港再转运到国外。

  四、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行:21,列1-44)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五、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行:13-21,列45-85)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后办证书需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例如:已签发产地证如遇遗失、损毁,申领单位填制《申请书》及提供商业发票,申明重发理由,经贸促会审查同意后重发产地证。签证机构在第五栏注明" 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六、第6栏:运输标志(行:26-50,列1-16)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 “N/M (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完,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七、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行:26-50,列18-54)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而应列明商品的具体名称。例如:男装全棉汗衫,不能简单写为:服装(GARMENT),而应注明为:MEN’S 100% COTTON KNITTED T-SHIR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8至10个,以防再添加内容。

  八、第8栏:商品编码(行:26-50,列53-64)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九、第9栏:量值(行:26-50,列65-75)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此栏不可以打上“**箱(**CTNS)”此类包装数量。注明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时,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G.W.)或净重(N.W.)。

  十、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行:26-50,列76-85)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日期的表达要求:月份一定要用英文表达,年份一定要完整。如2004年11月30日,应填写为“NOV. 30, 2004”,不可简化为“NOV. 30, 04”或“2004-11-30”。

  原产地证书中时间的先后次序为:第一,发票日期(第十栏);第二,申领日期(第十一栏);第三,签证日期(第十二栏);第四,出运日期(第三栏)。发票日期一定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申领日期或签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证书只能按后发证处理。

  一份发票只能申领一份产地证。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并分别凭发票申领产地证。

  十一、第11栏:出口方声明(“地址、日期”行:61,列10)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申办原产地证,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以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酌情办理补证。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的,除申请书、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外,申请单位还需提交:

  1、提供装运单据如提单/报关单等

  2、提交迟办原因书面解释

  签证机构审核后签发“后发证书”,并在产地证的第五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证书第十一、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第十二栏日期不要为签证机构休息日期。

  十二、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地址、日期”行:61,列50)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十三、已签发的产地证如需更改、添加内容时,需填制《申请书》及提供商业发票,申明理由及更改添加的内容,并退回已签发产地证正本。签证机构收回旧证,签发新证。

  十四、若产地证上需要填制的内容太长,一页纸打不下,需用英文注明“TO BE CONTINUED”(未完待续)或“SEE ATTACHMENT”(见附页)字样,并用附页(ATTACHMENT)格式在相应的栏目续打未打完的内容,附页右上角也需打上与正本一致的产地证编号,贸促会经审核签发后加盖骑缝章。

  若唛头太多或有复杂图案及文字,也可用A4纸代替附页,填制要求与附页相同。

  十五、申请原产地证的商品显示商品牌子时,必须提供该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注册证不是属于申请人,就必须提供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有效期间的授权书、以及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十六、产地证书中不能显示与产地无关的特别声明:

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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