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鉴定机构:
我是李某,本人于2021年3月1日收到一份匿名信件,内容涉及对我个人的侮辱和诽谤。为了澄清事实,维护自己的声誉和人格尊严,我特此向贵机构申请笔迹鉴定。
根据我对这封信件的观察和了解,我怀疑信件的作者可能是我生活中的某个人。然而,由于信件上没有署名,我无法确定具体的发件人。为了寻找真相,我希望能通过笔迹鉴定来确认信件的作者。
在我对这封信件进行仔细分析后,我注意到了一些特征。首先,信件的字迹有些模糊,但整体上看起来比较工整,没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其次,我发现信件的用词和语气与我生活中的某个人相似,这让我产生了怀疑。然而,我并不能凭借个人直觉和主观判断就得出结论,因此寻求贵机构的专业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笔迹鉴定,我希望能够确认信件的作者,并借此寻求合法的解决办法。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信件的作者与我生活中的某个人一致,我将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将积极配合贵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在此,我诚挚地请求贵机构尽快进行笔迹鉴定,并告知我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费用。我相信通过贵机构的专业分析和判断,真相将会大白于天下,我将能够恢复自己的名誉和尊严。
再次感谢贵机构的协助与支持。
此致
敬礼
李某
日期:2021年3月5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鉴定机构:
我是张某,本人于2021年2月15日在我家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封可疑的信件,我怀疑这封信件可能与我最近遭受的诈骗案有关。为了找到犯罪嫌疑人,我特此向贵机构申请笔迹鉴定。
这封信件是匿名寄送的,上面没有署名。然而,通过对信件的内容和字迹进行仔细观察,我发现了一些线索。首先,信件中提到了我最近经历的一起诈骗案,包括案件的详细经过和涉及的金额。这些信息只有我与警方知晓,因此我怀疑信件的作者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之一。其次,我注意到信件的字迹与我生活中的某个人的字迹非常相似,这加深了我的怀疑。
为了确认这些怀疑并协助警方的调查工作,我希望能通过笔迹鉴定来找到信件的作者。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信件的作者与我怀疑的犯罪嫌疑人一致,我将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并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和证据。
在此,我诚挚地请求贵机构尽快进行笔迹鉴定,并告知我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费用。我深信通过贵机构的专业分析和判断,犯罪嫌疑人将会被揭露,正义将会得到伸张。
再次感谢贵机构的协助与支持。
此致
敬礼
张某
日期:2021年2月18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 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实 ,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刘女士,女,汉,42岁,19xx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XX区XX路XX号X幢X室,电话: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此刻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男,19xx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xx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
‘xxx’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
‘xxx’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xxx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有限公司未承建过xxxx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且被上诉人xxx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结算单》中“陈xx”的签字也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中“陈xx”的签字不符,因上述证据系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13日开庭时才提交原件予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凭肉眼上观察系看出上述两处书写的“陈xx”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该两份证据系本案主要证据,若其中一份系伪造或存在虚假,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使法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贵院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