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再审申请书【实用6篇】

时间:2012-02-08 04:18: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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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一

近期,我收到了一份再审申请书,请求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份申请书是由某位被判冤枉的公民提交的,他声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并希望能够通过重新审理来还清自己的清白。

在这份申请书中,他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和理由,试图证明自己的无罪。其中包括了一些关键的目击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导致了他被判有罪。此外,他还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判决时并未被考虑到。

据申请人陈述,他在案发当天并不在现场,他能够提供证人证明他的不在场证据。同时,他还表示,他被逮捕时,并没有被告知自己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合适的辩护律师,这导致了他在原审过程中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在重新审理的申请书中,他还详细地阐述了他对于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并且提供了新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观点。他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他的无罪,并且能够推翻原审的判决。

在这份申请书中,他还提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试图证明自己的申请是合法且有根据的。他表示,他对法律的了解使他相信,他有权请求重新审理,并且有足够的理由支撑自己的申请。

在我阅读完这份申请书后,我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确实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我不能单凭这份申请书的内容就下定论,但我认为,重新审理这个案件对于还原真相、维护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二

今天,我收到了一份最新再审申请书。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请求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在这份申请书中,申请人列举了一系列的理由和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无罪,并且请求法院能够重新审理他的案件。

在这份申请书中,申请人提到了一些关键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在原审过程中,这些证人并未能出庭作证,这导致了申请人被判有罪。现在,申请人表示,他已经找到了这些证人,并且他们愿意重新作证。他相信,这些新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他的无罪。

此外,在这份申请书中,申请人还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过程中并未被考虑到。他认为,这些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审的判决,并且证明自己的无罪。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还提到了一些关于他被捕时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他表示,在被捕时,并没有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并且也没有得到合适的辩护律师。这导致了他在原审过程中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他认为,这也是他申请重新审理的一个重要理由。

在我阅读完这份申请书后,我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我不能单凭这份申请书的内容就下定论,但我认为,重新审理这个案件对于还原真相、维护司法公正非常重要。我相信,法院将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这个案件。

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三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公室 (xx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xx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xx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xx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xx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四

  再审申请人:

  再审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

  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五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最新再审申请书 篇六

  再审申请人涂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xx省xx市

  再审被申请人x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xx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的理由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xxxx年1月15日向x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xx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x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x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xx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xx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xx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xx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是建设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传和信访条例学习教育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见原一审证据]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涂J

  xxxx年12月17日

最新再审申请书【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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