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优选6篇)

时间:2018-06-05 09:43: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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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一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文书,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首先应当明确复议的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身份,明确争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适用和解释。其次,应当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对争议问题有客观、公正的认定。最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具体的决定,并明确决定的依据和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应当立足于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决定的客观、公正。其次,应当注重法律依据,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再次,应当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确保决定的清晰易懂和可执行性。最后,应当注重保密工作,确保决定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明确。全面是指要对争议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不能有遗漏和疏忽。具体是指要对相关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具体的描述和分析,不能含糊和概括。明确是指要对决定的依据、效力、期限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模糊和含混。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方面,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首先,应当明确标题,标注决定的性质和对象。其次,应当明确时间,标注决定的作出日期。再次,应当明确文号,标注决定的编号和归档。最后,应当明确签名,标注决定的签发人和签发单位。

总之,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明确,格式应当规范、清晰。只有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请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草和审查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草中,应当注重事实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起草人应当收集、整理和评估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决定的客观、公正。同时,起草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起草人还应当注重语言的规范和准确,确保决定的清晰易懂和可执行性。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查中,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决定的严谨性。审查人员应当对起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实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审查人员应当对法律依据进行适用和解释的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审查人员还应当对决定的逻辑和推理进行审查,确保决定的严密性和可靠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明确。全面是指要对争议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不能有遗漏和疏忽。具体是指要对相关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具体的描述和分析,不能含糊和概括。明确是指要对决定的依据、效力、期限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模糊和含混。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方面,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首先,应当明确标题,标注决定的性质和对象。其次,应当明确时间,标注决定的作出日期。再次,应当明确文号,标注决定的编号和归档。最后,应当明确签名,标注决定的签发人和签发单位。

总之,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草和审查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起草应当注重事实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决定的严谨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明确,格式应当规范、清晰。只有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三

  (一)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既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牺牲国家利益。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除外。在此基础上,做到准确、及时把复议决定书送交申请人。

  (二)坚持依法复议,不用调解的原则

  由于行政复议要解决的焦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而该行为是否合法,衡量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规,不能用双方协商、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四

  除要求格式规范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词准确、语气肯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五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于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xx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x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xx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xxxx〕*号)为:认定申请人xx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篇六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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