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证明怎么写

时间:2016-08-06 04:14: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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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证明怎么写

务工证明怎么写

XXX于X年X月-X年X月在我处打工,特此证明。

证明人 XXX

上面加盖单位公章 就可以了。

其实你随便找个在人事部门工作的老乡写一个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找不到,自己找个刻章的,花点钱,刻个章,然后自己写一个也可以。

务工证明

同志,男(女),身份证号 ,从 年 月在 省 市 工作,因为 原因于 年 月返乡。(本证明为务工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使用,请如实填写。如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有证明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证明

村委签章: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落实和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帮扶机制,在《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1月1日后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下凭证或资料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外出务工人员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埠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与埠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三)埠外企业的上岗证或工作证;

(四)其他可以证明在外务工的凭证。

第三条 回乡创业人员开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额可为零首付,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四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缴各种税款。超过起征点,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两年内可以缓缴。

第五条 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务工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办的技能等培训。

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自培基地。新招员工超过20人/次,可实行企业自培,享受相对应的培训补贴;从业人员少于200人企业,可选择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委托培训。

第六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下列费用: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收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费;

(四)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费;

(五)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统一代码证书费;

(七)计量器具检定费;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九)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十二)船舶登记费;

(十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四)城市占道费;

(十五)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十六)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十七)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

(十九)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一)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

(二十二)预防性体检费;

(二十三)预防接种劳务费;

(二十四)《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五)《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二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除前款规定外,返乡务工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设定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缴;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50%收龋

第七条 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凭《登记证》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为20万元;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

各商业银行应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为返乡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返乡务工人员创办再就业基地的,其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务工人员、失业人员就业达到50%和百人以上企业达到15%,可享受200-5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其中20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享受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200万元以内贷款50%的贴息。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回乡创业人员解决经营场地。凡回乡在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第九条 持有《登记证》的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比照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创办企业享受国家、盛市各项优惠政策。

各企业安置持有《登记证》的返乡务工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比照安置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就业享受国家、盛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返乡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在两年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或者各类企业安置外出务工回乡人员的,在享受《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余府发〔2008〕43号)和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后,还可享受法律、法规和省以上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和省以上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印,并随《登记证》免费核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一并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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