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是否正确判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判断错误,可以通过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来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重新判断案件的管辖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是申请人,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然而被申请人却将本案提交给了B地法院。我认为B地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判断错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我对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的管辖权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二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三是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在本案中,我与被申请人的争议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A地有关,因此,A地法院应该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传票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在接到B地法院传票后及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被申请人并未对我的异议作出正当回应,仍然坚持将本案提交给了B地法院。
三、我提出的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对我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希望法院可以将本案移交给A地法院进行审理。同时,我也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是司法诉讼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审理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做出正确的判断。我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希望能够迅速解决本案,维护我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管辖权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是否正确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判断错误,可以通过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来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重新判断案件的管辖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应由A地法院管辖,然而被申请人却将本案提交给了B地法院。我认为B地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判断错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我对被申请人的异议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的管辖权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二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三是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在本案中,我与被申请人的争议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A地有关,因此,A地法院应该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传票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在接到B地法院传票后及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被申请人并未对我的异议作出正当回应,仍然坚持将本案提交给了B地法院。
三、我提出的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院对我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希望法院可以将本案移交给A地法院进行审理。同时,我也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正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是司法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审理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做出正确的判断。我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希望能够迅速解决本案,维护我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
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四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五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_________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__________年12月31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__________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__________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致
敬礼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女,20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xx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