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再审申请书【经典3篇】

时间:2013-02-03 07:39: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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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再审申请书 篇一

再审申请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它通常由被判决方提交给法院,以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策略,以确保申请的成功。本文将介绍如何写再审申请书的几个重要要点。

首先,再审申请书的格式应遵循法律文书的一般规范。在文书的开头,应包括法院名称、案号、被判决方姓名等基本信息。接着,应明确表达再审的请求,并简要概述对原判决的不满意之处。在正文部分,可以逐条分析原判决的错误之处,并提供详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再审申请书应以对法院的恳切请求和诚挚的祈求结束。

其次,再审申请书的语言应简练明了。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句,以免让读者难以理解。应使用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使用清晰的逻辑结构来组织文章。在每个观点和理由之间,可以使用过渡词语来确保文章的连贯性。

此外,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在撰写申请书之前,被判决方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收集和整理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在再审申请书中,被判决方应清楚地列举这些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此外,被判决方还应提供合理的论证,以证明原判决的错误和不公正。

最后,再审申请书应注重语言的规范和用词的得体。在撰写过程中,应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并使用准确的词汇和表达方式。此外,应避免使用过于情绪化或攻击性的语言,以免影响申请的效果。再审申请书应以客观、理性和冷静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请求。

总之,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对于案件的再审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通过遵循正确的格式、使用简练明了的语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被判决方可以增加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大家写作再审申请书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如何写再审申请书 篇二

再审申请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它通常由被判决方提交给法院,以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对于案件的再审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介绍如何写再审申请书的几个关键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文书。

首先,再审申请书应明确表达再审的请求。在文书的开头,应清楚地表明再审的目的和原因。可以简要概述对原判决的不满意之处,并说明为什么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通过明确和清晰地表达再审的请求,可以让法院更好地理解被申请人的意图和目的。

其次,再审申请书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在撰写申请书之前,被判决方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收集和整理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在再审申请书中,被判决方应清楚地列举这些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此外,被判决方还应提供合理的论证,以证明原判决的错误和不公正。

此外,再审申请书的语言应简练明了。在撰写过程中,应使用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使用清晰的逻辑结构来组织文章。在每个观点和理由之间,可以使用过渡词语来确保文章的连贯性。同时,应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并使用准确的词汇和表达方式。再审申请书应以客观、理性和冷静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请求。

最后,再审申请书应以对法院的恳切请求和诚挚的祈求结束。在文书的结尾,被判决方应再次明确表达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视案件的愿望,并表达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期待。通过恳切的请求和诚挚的祈求,可以增加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总之,再审申请书的撰写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策略的工作。通过明确再审的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使用简练明了的语言以及恳切的请求和诚挚的祈求,被判决方可以增加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大家写作再审申请书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如何写再审申请书 篇三

  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以期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发现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时,只能通过信访或申诉制度加以纠正,而不能依法申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属于法定不准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不能靠用强制的方法使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男女再结合在一起。况且,进行再审,还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等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二年之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缠讼,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其立法本旨在于防止因当事人到处申请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对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同时,明确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还可以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行使。

  5.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事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点与二审程序不同。在上诉审中,只要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针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必须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即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否定原判决、裁定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案件事实完全改变或者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无法继续成立。比如,原证据系伪造、变造、伪证等。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主要证据决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至少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两个方面含义:其一,原判决、裁定根本没有能够证明案件主要的、关键性问题的证据经当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决、裁定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实或经合法改变,如伪造被查实,或所依据的刑事、另案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等。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或是应适用此法而适用彼法,或是应适用此条款而适用了彼条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准绳,适用法律上的任何错误都属重大错误,必将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都应当再审纠正。当然,只引用某条而未具体指明款、项的,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操作规程,是保障判决、裁定合法、正确的必要形式。当然,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必然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所以,这不是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必然条件。只有人民法院违反重要的、关键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质证、合议等,可能影响核实证据、调查认定事实、作出评断时,才应当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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