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时间:2013-07-04 0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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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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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和床位数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或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3、流程: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流程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流程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备案批件和有效期

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同,同时校验,换证时重新登记。医疗机构在每次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在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回执》后方可外出健康体检,体检结束《备案回执》自动失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

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县)卫生局出具的评审合格报告;

4.《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5.从事健康体检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健康体检场所及侯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明尽寸和方位);

7.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清单;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工作人员体检技能培训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

(二)遗失补办健康体检登记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三)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须注销原登记)

1、重建、扩建、改建健康体检场所;

2、健康体检场所搬迁变更;

3、健康体检场所经营权改变。

(四)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1、《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2、本次外出体检具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4、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5、现场清洁、消毒和体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有健康体检登记项目)。

三、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依据和标准

(一)审查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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