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期限(经典3篇)

时间:2019-05-07 09:23: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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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期限 篇一

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知识,为法院提供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但是,鉴定期限的安排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合理的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合理的司法鉴定期限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进度。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一个必要的程序,鉴定结论的出具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鉴定期限过长,将直接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的延误,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鉴定期限过短,可能无法保证鉴定人员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开展实验、进行调查等必要步骤,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的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地预估鉴定时间,并提交合理的申请。

其次,合理的司法鉴定期限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经验。如果鉴定期限过长,当事人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等待和焦虑,无法及时获得鉴定结果,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当事人的权益。而如果鉴定期限过短,可能导致鉴定人员无法充分开展工作,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的期限既能满足自身的需求,又能兼顾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合理的申请司法鉴定期限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鉴定所需的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地预估鉴定时间,并提交合理的申请。只有通过合理的期限安排,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 篇二

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知识,为法院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成为一项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申请司法鉴定期限的长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调查和研究工作,鉴定人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申请的期限过短,可能无法保证鉴定人员充分开展工作,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延长鉴定期限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申请的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进度延误,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确定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预估所需时间,并提交合理的申请。

其次,申请司法鉴定期限的安排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工作,当事人需要依靠鉴定结论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的期限过长,当事人可能面临长时间的等待和焦虑,无法及时获得鉴定结果,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确定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的期限既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又能兼顾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司法鉴定期限的安排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问题。在确定期限时,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预估所需时间,并提交合理的申请。只有通过合理的期限安排,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 篇三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

本案件不鉴定,法院就无法审理。原告申请、法院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你要相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有能力鉴定出是地震造成厂房新的损坏还是4年前由你造成的陈旧性损坏。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人到现场取样,委托人法院应

该派员到常现法院通知你到场,你应该到现场参与。如你拒绝到场,只能视为放弃权利。等损坏程度鉴定结果出来后,你如对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如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第五种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大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也能够在15日内提出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查清,且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但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也能够在30日内提供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是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该申请鉴定的期限应当与上次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致,否则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要求,也会与《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发生矛盾与冲突,还会对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与《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另外,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与《适用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也不相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不同于《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申请重新鉴定是提供新的证据的前提,提供新的证据是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早于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二者不能混淆。那种认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即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的观点是错误的。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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