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申请书(精简3篇)

时间:2011-09-02 09:32: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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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申请书 篇一

非诉执行申请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无法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进行执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特殊的执行申请。下面本文将针对非诉执行申请书的写作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在写非诉执行申请书时,需要明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同时,还要注明申请人的执行请求、请求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等。此外,还需要对财产的所在地进行详细描述,以便法院能够准确找到相关财产。

其次,在非诉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事实和数额。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对账单、财产证明、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并且可以被执行。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等证据,进一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第三,非诉执行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应该清楚地说明自己要求法院执行的具体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并说明执行的理由。可以通过列举相关法律条款、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同时,还可以陈述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以证明执行的必要性。

最后,在非诉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通知。可以提供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确保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申请人。同时,还可以在申请书中表达对法院的感谢和合作的态度,以显示申请人的诚意和配合意愿。

总之,非诉执行申请书的写作要点包括明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提供详细的财产情况和证据,清楚阐述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提供联系方式和表达诚意。通过合理而详细地写作非诉执行申请书,能够提高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率,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非诉执行申请书 篇二

非诉执行申请书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申请,常常用于执行程序中无法通过一般诉讼程序进行执行的情况。下面本文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非诉执行申请书。

首先,在撰写非诉执行申请书前,申请人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财产登记信息、银行对账单、财产证明等途径,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询问其他相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情况。只有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才能更好地撰写非诉执行申请书。

其次,在非诉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执行请求。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对账单、财产证明、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并且可以被执行。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等证据,进一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只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才能增加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第三,非诉执行申请书需要明确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应该清楚地说明自己要求法院执行的具体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并说明执行的理由。可以通过列举相关法律条款、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同时,还可以陈述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以证明执行的必要性。只有明确清晰地阐述请求和理由,才能提高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率。

最后,在非诉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法院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通知。可以提供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确保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申请人。同时,还可以在申请书中表达对法院的感谢和合作的态度,以显示申请人的诚意和配合意愿。只有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和表达诚意,才能更好地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合作。

总之,撰写高质量的非诉执行申请书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明确清晰地阐述请求和理由,同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和表达诚意。通过合理而详细地撰写非诉执行申请书,能够提高申请人的申请成功率,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非诉执行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宇根

被申请人: 戴宝平,男,汉族,51岁,现住临河区汇丰办事处。 执行依据: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理由:

2010年4月9日,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0】第004号),拆迁范围:东至金川大道、西至开源路、南至帅丰街、北至庆丰街。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城投公司及其委托的巴彦淖尔市裕隆房屋拆迁公司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协议期过后,被申请人仍未与城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确保建设临河城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城投公司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10日做出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被申请人在法

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戴宝平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因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巴建委临拆裁字(2010)299号行政裁决书。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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