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推荐3篇】

时间:2018-03-04 09:23: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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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篇一

标题: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

云南丽江作为一个旅游胜地,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外来人口。为了解决居住问题,丽江市政府实施了公租房政策,提供廉租房屋给有住房困难的居民。然而,想要申请丽江的公租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且在丽江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这是因为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地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对于外来人口来说,申请公租房是没有资格的。

其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目前,丽江市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即每月不能超过3000元。这是为了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真正惠及低收入群体。

此外,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因素。通常情况下,丽江市对于家庭人口数量的要求是:单身人士不能有配偶和子女,核心家庭不能超过3人,非核心家庭不能超过5人。这是为了确保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最后,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丽江市会对申请人的社会行为、履约记录等进行综合考察,以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

总之,想要申请云南丽江的公租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真正惠及低收入群体,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申请机制。对于有住房困难的居民来说,公租房政策无疑是一项福利政策,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温暖的家园。

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篇二

标题: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在云南丽江,公租房不仅可以申请,还可以买卖。丽江市政府实施了公租房买卖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住户将自己的住房进行出售。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满足住户的个性化需求。

首先,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住户可以向丽江市政府提出申请,将自己的公租房进行出售。政府将根据住户的申请,对其进行审核,并确保出售房屋符合相关规定。一旦审核通过,住户就可以将自己的公租房进行出售。

其次,公租房的买卖价格将由市政府进行统一定价。根据丽江市政府的规定,出售公租房的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定价,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政府还会对买卖双方进行资质审查,以确保出售房屋的合法性和买房者的真实需求。

此外,购买公租房的人士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购房者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且在丽江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其次,购房者的家庭收入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最后,购房者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感。

总之,丽江市的公租房买卖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住户提供了一个将自己的住房进行出售的机会。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满足住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政府还对购买公租房的人士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公租房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为丽江市的住房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篇三

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云南丽江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3种情形需退公租房

1、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丽江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正在修改完善的丽江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计划由分档按比例收取租金改为分档给予补贴,即按照相关地段的租金参考价一定比例统一收取租金后,再对不同档次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云南丽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

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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