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的林地合伙协议书 篇一
林地合伙协议书
合作伙伴: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背景与目的:
甲方和乙方希望通过合作,共同开发和管理一片林地,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范围
1.1 甲方和乙方合作开发和管理的林地位于XXXX省XXXX市XXXX县,总面积为XXXX亩。
1.2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的保护、种植、经营和销售等。
二、合作期限
2.1 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XX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算。
2.2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作期满前提前终止合作。
三、权益比例
3.1 甲方和乙方的权益比例为XX:XX。
3.2 甲方占有的权益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占有的权益为合作劳动和资金投入所得。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提供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4.1.2 监督和管理林地的开发和经营情况。
4.1.3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4.1.4 分配合作所得的份额。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参与林地的种植、经营和销售活动。
4.2.2 按时缴纳合作所得的份额。
4.2.3 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和合作协议。
五、利益分配
5.1 合作所得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5.2 分配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或者以其他形式满足合作方的需求。
六、保密条款
6.1 双方应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和数据予以保密。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方的商业机密。
七、争议解决
7.1 双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全面的林地合伙协议书 篇二
林地合伙协议书
合作伙伴: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背景与目的:
甲方和乙方希望通过合作,共同开发和管理一片林地,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范围
1.1 甲方和乙方合作开发和管理的林地位于XXXX省XXXX市XXXX县,总面积为XXXX亩。
1.2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的保护、种植、经营和销售等。
二、合作期限
2.1 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XX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算。
2.2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作期满前提前终止合作。
三、权益比例
3.1 甲方和乙方的权益比例为XX:XX。
3.2 甲方占有的权益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占有的权益为合作劳动和资金投入所得。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提供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4.1.2 监督和管理林地的开发和经营情况。
4.1.3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4.1.4 分配合作所得的份额。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参与林地的种植、经营和销售活动。
4.2.2 按时缴纳合作所得的份额。
4.2.3 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和合作协议。
五、利益分配
5.1 合作所得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5.2 分配方式可以是现金分红或者以其他形式满足合作方的需求。
六、保密条款
6.1 双方应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和数据予以保密。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方的商业机密。
七、争议解决
7.1 双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8.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全面的林地合伙协议书 篇三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
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