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24篇 篇一
标题: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24篇 篇一
内容: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伪造文件、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的犯罪事实。据此,我作为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就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犯罪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文件、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性质和法律适用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金额达到200万元,数额较大,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三、量刑建议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认为被告人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金额达到200万元,应当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提出上述意见,希望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特此意见书。
公诉机关: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24篇 篇二
标题: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24篇 篇二
内容: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多个场合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的犯罪事实。据此,我作为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就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犯罪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多个场合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性质和法律适用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金额达到100万元,数额较大,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三、量刑建议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认为被告人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金额达到100万元,应当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作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提出上述意见,希望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特此意见书。
公诉机关: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优选24篇 篇三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一篇
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没有谅解书就不能判缓刑
只要行为人因本罪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的,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醉驾血检183会判缓刑吗
但如果行为人还存在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等需要从重处罚情节的,不会判处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对行为人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
受贿罪缓刑有什么标准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判刑标准如下: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犯了行贿罪怎么量刑处罚的
1、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二篇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三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四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单增德受贿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案,是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天,被告人单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再一次向人民群众昭示了我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定立场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彰显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的物证照片、书证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科学、规范、完整、合法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的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单增德的指控。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实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情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2、证人吕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实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3、具体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安排赵某等人具体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实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取利益,仍实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今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单增德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次数多,时间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自2003年年初至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单增德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期间,无视党纪国法,先后索取、收受26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点为10万元,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70多倍,从单笔收受1万元发展至一次收受50万元,甚至索贿,足见其对金钱的贪欲有多大。
第二,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手段多样化。从受贿时机来看,被告人单增德大部分是借他人有求之时和逢年过节、孩子上学等机会敛财;从行贿人员成分看,既有政府官员,也有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从贿赂的形式看,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不仅有银行卡,还有购物卡;不仅有黄金等贵重物品,还有价值不菲的车辆、红木家具。
三、被告人单增德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被告人单增德无视党纪国法,进行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单增德作为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其权力能够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及方方面面的事,被告人单增德正是把这巨大的权力作为收受贿赂的筹码,行贿人一手奉上贿赂,另一手索取的是权力带来的利益。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来看,既有职务晋升、干部提拔又有工作支持;既有办理土地手续,又有工作安排;既有承揽工程,又有争取专项资金,方方面面无所不求,将权钱交易演绎的可谓淋漓尽致。
被告人单增德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被告人单增德从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及时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_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丢掉了作为国家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是严重的,留下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离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捞取财物的资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间,就沦为阶下囚。
第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检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同时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
五、被告人单增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单增德还有以下酌定从重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酌定从重情节。
1、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索贿犯罪4笔,金额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五篇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六篇
根据《_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如果你不懂当地通用语言,你有权要求翻译人员,你有权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2.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侮辱人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3.因出庭作证而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保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查看讯问记录。记录如有遗漏或错误,有权进行补充或更正。核实后,他们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有权写下自己的个人证词。
岁以下的受害者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律代理人在接受询问时在场。
7、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将文件附后
民事诉讼。8.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报案决定不立案的,受害人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
9.有权了解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了解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已经把上面的读/读给我听了。(受害者自己写的)
受害人不会写字,上面的内容已经告诉他了。(办案民警记下)
受害者:
办案民警:
此通知应在第一次询问时提交给受害人,信息应记录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并附上此通知的副本。
附件3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根据《_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证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如果你不懂当地通用语言,你有权要求翻译人员,你有权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2.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侮辱人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3.因出庭作证而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保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4.有权检查查询记录。记录如有遗漏或错误,有权进行补充或更正。核实后,他们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有权写下自己的个人证词。
岁以下的证人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律代理人在接受询问时到场。
6.了解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已经把上面的读/读给我听了。(证人自己写的)证人不会写,以上内容已经告诉他了。(办案民警记下)
见证人:
办案民警:
本通知书应当在第一次询问时提交给证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第一次询问笔录,并附具本通知书副本。
附件4:起诉意见(略)
附件5:批准逮捕(略)
附件6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七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齐平景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向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等客观性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说明了这些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平景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证实和揭露犯罪,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齐平景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证人李威、张宏、朱连奎等人证言和入股协议书、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国图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书证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先后利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翰宏公司在注册资金筹集、提供借款、借款担保、国有股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从而使翰宏公司得以顺利成立,并成功启动了纳帕溪谷这样的大型房地产项目,有效缓解了翰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屡次出现的资金压力,为翰宏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并给其带来了巨额经济收益.正是为了对齐平景提供的上述帮助表示感谢,翰宏公司先后给予齐平景820万元的人民币和价值万元的装修材料.对此,被告人齐平景不仅明知,而且均予以接受.
第二,证人王鹤田、李杰、周文忠、孟祥杰等人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金四季购物中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王鹤田工资统计表、国图物流公司董事会决议等书证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和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利用担任国图公司总经理、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外文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国图物流公司及王鹤田个人提供了大量帮助.在外文局已经下发文件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齐平景应王鹤田请托,未经外文局批准即同意由国图公司为国图物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当国图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齐平景又应王鹤田请托,积极协调,帮助国图物流公司取得了借款;当王鹤田向齐平景提出由公司为其购买房产、增加工资以及承接物业管理、担任国图物流公司董事长等请求时,齐平景也一一答应并为其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齐平景的上述行为给王鹤田谋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王鹤田正是为了对齐平景所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先后给予齐平景人民币145万元、价值万元的房屋钢结构材料和万元家电款.对此,被告人齐平景不仅明知,而且均予以接受.
第三,证人郭颖贤、王京生、陈艳霞等人证言,国图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聘任郭颖贤为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请示、通知等书证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证实,齐平景在担任国图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时介绍郭颖贤进入国图公司并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后在其担任总经理后,又对郭颖贤委以重任,安排其负责国图文化大厦装修、纳帕溪谷项目等工作,用齐平景的话讲,郭颖贤对自己的安排非常满意,也非常感谢.也正是因为如此,郭颖贤才送给齐平景20万元,齐平景也欣然接受.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平景在收受财物时,明知上述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财物是为了对其所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而仍然予以收受.这一事实,不仅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而且也得到了被告人齐平景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印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据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基于此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是在谋利时就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故意,还是在谋利之后产生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齐平景的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齐平景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人王鹤田、邓少勇、葛平等人证言,国图物流公司、天津万力特公司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齐平景的供述证实,为解决齐平景购房所需资金问题,经王鹤田提议并征得齐平景同意后,二人先从承建国图物流公司金四季购物中心项目的天津万力特公司支取60万元给齐平景,后由国图物流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天津万力特公司,从而达到骗取60万元公款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图公司委派到国图物流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公款人民币6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贪污罪.
三、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有公司、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但齐平景却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侵吞公款,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极大损害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通过办理本案了解了被告人齐平景的成长经历,作为一个农村出生的孩子,其1971年即被以工农兵学员身份推荐入读北京外国语学院;大学毕业进入国图公司工作不久即被组织上公派出国留学;回国后逐步成长为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在其成长的轨迹里,处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的培养与信任.被告人齐平景本应勤勤恳恳、廉洁奉公、不辜负党和国家的期望,然而,齐平景的心理天平却随着职务的晋升、权力的增大而逐渐失衡.正如齐平景在其悔过书中写到的:“在纳帕溪谷项目启动阶段,张宏和李威他们没有多少钱,但几年后他们都成了亿万富翁,而我还和以前一样没有钱.久而久之,心理产生了不平衡,甚至产生了当国企老总吃亏的错误想法.有了这种想法后,对于不该拿的钱则由最初的不敢拿,到后来感到不安,直到心安理得了.”最终,从最初的收受装修材料、家电款等小额贿赂开始,逐步发展到了一收就是几十万、几百万,仅仅为了给女儿成立公司一项就前后收受了翰宏公司700万元.
被告人齐平景作为国图公司总经理、外文局副局长,作为一名享受_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人才,曾有过兢兢业业,也曾有过勤奋自勉,但最终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在“爱女心切”的心态驱使下,逐渐忘却了父母双亲的谆谆教诲,忘却了入党时对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忘却了对党纪国法本应怀有的深深敬畏,贪污、受贿,最终导致了今天的锒铛入狱.作为一名受组织培养和信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被告人齐平景在职务不断晋升的同时,逐步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最终因心态失衡而毁掉了自己一生清誉,也毁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在令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给世人以深深的警醒.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八篇
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
G代表队
一、案件基本事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认识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一、案件基本事实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九篇
公诉意见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周家旺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
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_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_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2007年12月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来源:玉溪市检察院公诉处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十篇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十一篇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十二篇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十三篇
(一)组织学习和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及时学习,熟悉这次法律文书修改补充的制作和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保证规范使用。这次对法律文书样式的修改和补充,体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出现执法问题。特别是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对涉案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任何形式的变相扣押。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填写扣押决定的文号;在执行拘留、逮捕、搜查时扣押的,应当填写搜查证、拘留证、拘留证等法律文书的编号。但是,扣押的财物或者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作出扣押决定,并在扣押清单上填写法律文书的编号。查封或者解除查封的,应当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填写查封决定书、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编号。
(3)更新办案信息系统中的法律文书。请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新样式更新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法律文书。_没有制定统一法律文书样式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法制局反映。
附件:
1.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4 .批准逮捕
5.关于起诉的意见
6.扣押清单
7.扣押/释放清单
8.允许被保释的人离开他所居住的市县的决定。
9.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决定
10.没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
数罪并罚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十四篇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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