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推荐5篇(最新3篇)

时间:2012-07-09 06:42: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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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推荐5篇 篇一

标题: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申请贷款违约责任的辩护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的借款人,特此以本应诉书向贵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本案中,原告与本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本人依约按期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并未拖欠任何款项。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借款合同的违约。

二、关于还款能力与还款困难:

本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确实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有明确的还款计划。然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本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了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这是本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也是本人无法预见的。因此,本人请求法院能够对本案进行审慎考虑,对本人的还款困难给予理解和支持。

三、关于还款能力的恢复与债务偿还:

尽管本人目前面临还款困难,但是本人对于还款义务的履行并无恶意,也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本人已经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还款计划的调整方案。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还款安排,逐步恢复还款能力并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法院能够审慎处理本案,充分考虑本人的还款困难和恢复还款能力的可能性,对本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推荐5篇 篇二

标题: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请求减免违约金的辩护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的借款人,特此以本应诉书向贵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违约金的合理性:

本案中,原告要求本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然而,根据《借款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并且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本人认为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因此请求法院对违约金的合理性予以审查。

二、关于还款能力与违约金支付困难:

本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确实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有明确的还款计划。然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本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了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本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将进一步加重本人的经济负担,对本人的生活造成更大的困扰。因此,本人请求法院能够对违约金的支付困难给予理解和支持。

三、关于违约金的减免与债务偿还:

尽管本人目前面临还款困难,但是本人对于还款义务的履行并无恶意,也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本人已经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还款计划的调整方案。希望能够通过合理的还款安排,逐步恢复还款能力并偿还债务。如果法院能够减免一部分违约金,将有助于本人更好地偿还债务,并减轻本人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本人请求法院能够审慎处理本案,充分考虑本人的还款困难和违约金支付困难,对本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推荐5篇 篇三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 第一篇

答辩人 :xx,男,汉族 x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借款人:xx。签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xx已实际为xx垫付了钢材款xx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xx公司的钢材款只有xx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xx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xx虽系xx的股东,但是与xx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 第二篇

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年×××月,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请求借款×××元,后原告将借款本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名下账户。×××年×××月×××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元的借款,约定月利息为2%,借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仅支付至×××年×××月×××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付。

综上,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的借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 第三篇

现就本案原告李某诉答辩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答辩人以购车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叁万零伍佰元并不属实。

本案事实是两人投资合作的XX公司于2006年底在工商局尚未注销前,原告李某就已将XX公司的库存车辆、运费及公司在外单位有款等款项慢慢转移到自己先成立的YY公司。

而注销时双方对原XX公司的账目并未清算,原告把库存车辆的合格证拿回家不给答辩人,答辩人担心因为国家发改委为了促进国产汽车的发展随时都有可能更新车辆目录,从而使有些库存车辆因排放不达标而从目录中删除,造成车辆无法办理上户手续的,以致车辆卖不出去而给公司造成亏损的情况下才写下的借条。

如按原告所述答辩人向其借叁万零伍佰元,不可能又将车以30500元出售,如果除去成本,答辩人岂不还亏钱。

作为一名生意人,答辩人不可能花三年时间去做亏本的买卖,从情理上来说这是完全说不通的'。

二、借条中答辩人并未向原告承诺将红塔车实现销售后归还该笔款项。

30500元只是证明是该辆红塔车的购进价格。

三、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实践性的合同,答辩人写了借条,但原告并未给提供借款给答辩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此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四、本案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答辩人在借条中明确写明:“20XX年消贷结清时算账归还”,而原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公司消贷车辆已结算付清。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条件未成立,合同尚未生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 第四篇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xx市xx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xxXX县人,住xx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xx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xx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xx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xx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xx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xx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xx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xx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xx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xx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xx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xx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xx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xx市房产管理局对xx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xx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xx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xx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xx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xx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xx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xx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xx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 月 日

民事个人贷款应诉书范文 第五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希玉。

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坤。

委托代理人张誉腾,系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希玉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本案由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应诉答辩,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应诉管辖规定,庄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17日第二次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妥,应予纠正。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裁定(管辖裁定)。

二、本案由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晓梅

审判员周伯吉

代理审判员魏久直

二〇xxXX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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