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男,1967年1月生,江西奉新人,汉族,高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曾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2014年12月10日下午,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
2015年1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共上海市委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追授邹碧华同志“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人物履历
学习经历
1984年—1988年在北京大学经济法系就读,1993年通过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硕士生考试。
199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8年,进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从事书记员工作。
1993年,成为助理审判员。
2001年,成为审判员,并调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
2002年,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助理,2003年担任研究室副主任。
2003年10月,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持工作。
2005年6月,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2008年7月,任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2012年10月,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曾赴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
2014年12月10日下午,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1]
社会兼职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导师 。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九届青联委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学术研究
研究方向
民商法 ,
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
著作:
《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展开与评述》(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二版。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副主编、作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三版。
《合同法学》(副主编、作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合同解释论》(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即出)。
《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第1版 (2010年9月1日) 。
论文:
《国企改制中劳动关系之司法认定初探》,载《中国劳动》2004年8期,并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2004年度优秀论文。
《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载于《法学》2005年10月。
《事实劳动关系之司法认定初探》,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期。
《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待证据规则》一文,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1月。
成就荣誉
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人物评价
邹碧华同志以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比热爱、对事业的无私奉献,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新业绩。
邹碧华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是人民法官的杰出代表,他的事迹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他的品格永远值得我们学习,他的精神永远值得我们传承。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全面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干部、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