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首先,应确定该批盘亏的存货,在购进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了 相应的税款, 如果在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了税款, 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 税额转出的问题。 其次,如果在货物购进时已经申报抵扣了税款,则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管理不 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情形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同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明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 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盘亏,则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属于计量错误 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 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故不 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