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规定【推荐3篇】

时间:2016-03-01 03:27: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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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工作生活平衡的重视,带薪年休假规定逐渐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一项重要福利。这一规定为员工提供了在工作之外享受休息和放松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能。

首先,带薪年休假规定可以有效地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紧张的工作状态会让员工身心俱疲,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出台,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休息机会,能够让他们暂时抛开工作的烦恼,放松身心,调整心态,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他们的忠诚度和工作动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直接关系到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为员工提供了一种体现企业关心和尊重的方式,能够增强员工的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此外,带薪年休假规定也有助于增进员工与家人的关系。现代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多员工都面临着与家人相处时间不足的问题。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为员工提供了一个与家人共度时间的机会,能够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提高家庭的和谐度。这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心灵的慰藉,对家庭来说也是一种福祉。

然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带薪年休假需要企业承担员工的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新兴行业来说,可能会因此面临经营压力。其次是员工的利益平衡问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需要统筹考虑员工的休假需求和企业的工作安排,避免因休假导致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下降。

总的来说,带薪年休假规定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缓解员工的工作压力,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促进员工与家人关系的和谐度。然而,实施带薪年休假规定也需要企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员工的利益平衡问题,以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二

在现代快节奏的工作生活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对于身心健康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带薪年休假规定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福利制度。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带薪年休假规定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长期连续的工作会导致员工的工作疲劳和厌倦感,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通过带薪年休假规定,员工可以有机会暂时远离工作,放松身心,调整状态,重新获得工作的动力和热情。一段适当的休息时间可以帮助员工恢复体力和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为企业带来更好的业绩。

其次,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工作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全部。员工有权利享受自己的生活,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休假机会,让员工可以有时间去陪伴家人、旅行、学习或者从事其他自己感兴趣的活动。这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生活幸福感,也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此外,带薪年休假规定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现如今,员工不再只关注薪水的高低,更加注重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尊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能够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增加企业在员工心中的好感度,提高企业的吸引力。这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能够留住优秀的人才,还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避免因休假导致工作效率和生产力下降。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规定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它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增强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然而,实施带薪年休假规定也需要企业合理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只有在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带薪年休假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三

带薪年休假规定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带薪年休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谁都有带薪年休假吗?

  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哪些人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带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如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公司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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