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篇一
近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根据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自去年十月起,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三百万元。经过初步调查,我院已取得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确实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已经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初步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立案侦查,并委托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依法通知被告人张某,要求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被告人张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不得串联作案,不得破坏证据,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在本案中指定辩护人,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张某可自行选择辩护人,也可由我院指定。如被告人张某自行选择辩护人,应在三日内向我院提交辩护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未能自行选择,我院将依法指定辩护人。
据此,我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立案侦查,以便进一步查明其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特此立案决定。
立案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立案决定书 篇二
近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告李某提起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特决定对此案件立案审理。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长期的感情矛盾和不和谐,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请求,并提交了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不协调的证据材料。经过初步审查,我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已经对双方的关系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初步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立案审理,并依法通知被告王某,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辩护意见,并可以自行选择辩护人,也可由我院指定。如被告王某自行选择辩护人,应在三日内向我院提交辩护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未能自行选择,我院将依法指定辩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在本案中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调解未果,将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据此,我院依法决定对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立案审理,以便进一步查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立案决定。
立案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立案决定书 篇三
立案决定书 篇四
×检经立字(1xx)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x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x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xx年11月至1xx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xxx年x月10日
立案决定书 篇五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篇六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