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推荐6篇)

时间:2014-04-03 06:12: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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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校服作为学校的象征和学生的身份标识,对于学校的形象建设和学生的心理健康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合理规范的校服采购管理办法对于确保校服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以及维护校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应该明确采购程序和标准。校服采购程序包括需求调研、需求确定、供应商选择、报价比较、合同签订等环节。需求调研是指对学校校服需求的调查和了解,包括学生人数、年级分布、校服种类等。需求确定则是根据需求调研结果确定校服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供应商选择是根据学校的需求确定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完成校服采购。报价比较是在供应商选择的基础上,对不同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合同签订是最后一步,确保供应商和学校在校服采购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中小学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应该明确质量监控和验收标准。校服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校服的质量。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对于校服质量的监控要求,包括材料的选择、加工工艺的要求以及成品的质检等。此外,在校服采购完成后,还应该进行验收,确保校服的质量符合标准。验收标准可以根据校服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对于不合格的校服应该及时退换或者补偿。

最后,中小学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是确保校服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校服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校服采购过程的监督工作。此外,还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校服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投诉渠道是对校服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解决的途径,可以设立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方便学生和家长提出问题和建议。

综上所述,中小学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应该包括采购程序和标准的规定、质量监控和验收标准的明确以及监督和投诉渠道的设立。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校服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以及维护校园秩序,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舒适和安全的学习环境。

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 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 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 3 号) 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 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 民办中小学、 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 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 区的教育、 人社、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 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 人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 督促校服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 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对校服的选用、 采购、 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 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 采购、 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 科学性、 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 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 家长委员会为主体, 学生代表、 家长代表、 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 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 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 注重校服面料、 功能、 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 听取学生、家长、 社会各方意见, 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 多方参与、 机制灵活、 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 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 校服招标采购时, 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 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 质量保障能力、 售后服务水平、 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 核实和比较, 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 质优价廉、 售后服务完善、 社会信誉好的. 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 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 采购流程、 采购价格等情况,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 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 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 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 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 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 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 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 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 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 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 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 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 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 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 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 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 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 会同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 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 革命烈士子女、 孤儿、 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 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 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 受捐助人、 捐助数量等) 建立台账进行登记, 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 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 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 鼓励学校、 群众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 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 相关部门和

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 未履行职责、 存在违反程序、 收取回扣、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全县中小学校服质量,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职业中专的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服设计应考虑县域内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八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县教育局制订,供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并送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校、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反映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要求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教计〔20xx〕69号文件作废。

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充分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根据教育部 原工商总局 原质检总局 原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的要求,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校服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元素,是学校形象的重要展示,是加强美育、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统一穿着校服上学已成为趋势,各地各校校服管理工作也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个别地方或学校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职责分工不明确、选用采购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为了让学生穿上“安全、优质、美观、舒适、宜价”的校服,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程序,建立健全校服监督惩处机制,着力解决校服选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变相强制购买、价格偏高、款式品类过多、变动频繁、程序不规范、管理缺位等问题。

  二、严格质量标准

  校服标准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生装(校服)》(T/JYHQ0009-20xx)标准;安全类别必须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20xx)、《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20xx)要求;配置可警示性标志的还应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20xx)要求。

  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指标要求。

  三、规范校服选用

  中小学生校服选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毕业年级原则上不统一购买校服。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用、实用、够用”原则,确定校服各学段在校期间校服种类、套(件)总数。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教师代表、家长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校服管理工作。学校是否启动校服选购工作,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同意选购校服的学生家长人数达到总数的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学校才能统一选购。坚持自愿原则,学生不愿意购买校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以同意。

  学校在校服选购前后均应及时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环节相关资料全部留档备查,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归档管理,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规范采购行为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按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校服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面向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创新能力强的校服生产企业公开招标采购。市属学校校服采购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金安区、裕安区管理。

  学校校服款式由各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选定。校服供应商应提供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展现青少年形象的不同季节的多款式校服,供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遴选。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邀请供应商进行校服展示或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渠道展示校服款式,师生、学生家长参与评议、遴选。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色组织师生员工自行设计校服款式。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校服采购合同文本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订,供选用学校参考使用。学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提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校服采购合同还应包含质量检测报告和调换、修补、退货、增购等售后服务约定;增购校服的价格不得高于合同价。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中标校服供应商、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验收检测

  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校服标识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5296.4-20xx) 标准规定,并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对校服认真进行履约验收,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是否完全一致,查看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标识。建立健全验收台账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产品由学校随机抽取不少于2套/件留样封存。

  校服检测落实“双送检”制度。首检由校服商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配饰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投标前置条件;二检由学校随机抽取检测所需数量校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送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列支,不得向学校家长另外收取。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生校服涉及环节多,各县区应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校服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和解决校服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品质。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校服监督管理;每年定期由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反映有质量问题的校服依法开展督查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展校服工作专项督查检查。

  (三)严格收费管理。学校校服收费按照教育部(教基一〔20xx〕3号)和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xx〕68号)文件规定执行,校服费用应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计入学校收费或截留、挪用。校服费用收支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开公示。

  (四)加大关爱力度。鼓励校服供应商按选购校服学生人数的3%以上比例,对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困难学生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有关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校服。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将校服招投标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从严查处在校服采购中存在的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服及幼儿园园服的采购管理。由市教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中小学学校校服采购的管理办法(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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