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简单

时间:2014-02-03 09:19: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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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简单

  校园欺凌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下面是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简单,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1


  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2


  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发布会,建议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面对禁而不绝的校园欺凌,如何明确“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如何让全社会共同行动,对校园欺凌说不?检察官和教育专家从“法”与“情”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如何界定“校园欺凌”“校园暴力”?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二小日前发生的“校园欺凌”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行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校方和家长曾在是否将此事定义为“校园欺凌”存在分歧。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事件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

  史卫忠介绍说,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近年查办的校园欺凌案件具有什么特点?

  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尽管引发校园欺凌的通常都是日常小事,但却不能将其当成“玩笑”一笑了之。

  “过去公众更加关注欺凌暴力对受害者身体层面的负面影响;而现在必须看到的是,欺凌暴力会在躯体、认知、行为、能力和情绪社会性等各方面广泛影响个体成长和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

  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检察机关在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时是如何平衡“法”与“情”的呢?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简要了解一下。

  [案例1]教育挽救“恶逆变”犯罪少年

  甘肃省某高三学生高某某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气恼之下,购买了毒鼠药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检察机关了解到,高某某因性格内向,长期遭受同学的欺凌无法排解,故采取极端方式报复,遂聘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本案中,高某某因遭遇长期的校园欺凌而产生严重心理问题,导致其最终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由一名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恶逆变”为加害者。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消除心理危机,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

  [案例2]“宽严相济”处理涉罪未成年人

  周某飞等6人因沉迷网络,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持刀威胁等方式,在重庆3所中学附近及网吧周边抢劫过往学生的财物。检察机关结合6人的年龄大小、是否持刀来区分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主观恶性、作用大小,是否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周边实施的抢劫犯罪,如何在教育挽救和惩治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是办理校园周边暴力案件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

  学校和家庭应发挥何种作用?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石中英认为,学生欺凌问题首先还是一个教育问题。这一行为的发生本身说明学校中人际关系特别是学生间关系的变质,预示着校园人际关系特别是学生间关系的危机。因此,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不恃强凌弱。

  此外,史卫忠认为,学校应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对于家长,裴涛建议,要从源头上防治孩子欺凌暴力行为的养成。从法律上说,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从心理行为上说,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因此,家长首先要树立对欺凌暴力的正确认知,掌握合理的应对方法,成为孩子合格的榜样。

  史卫忠认为,家长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

  裴涛说,学生欺凌的防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要给施暴者以强烈的暗示——欺凌暴力必将无处容身、无所遁形;更要给广大少年儿童和家长极强的安全感和力量,让未成年人在积极平和的心态中健康成长。

  反对校园欺凌作文

  校园,是我们学习的乐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但校园有时也会出现“恶魔”的身影,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就是”校园欺凌”现象。

  在校园中,也许会有人因为一个误会,或是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许会有人因为羡慕人家长得比自己好看、漂亮、有气质等因嫉生恨而对人恶言相向、拳打脚踢。这一桩桩一件件,都说明校园有暴力发生。那么,我们应如何去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呢?

  今天,我校参加了检察院组织的“法制进校园”活动,聆听了检察官以“反对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这是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头戏。检察官为了有效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给我们全校师生播放了一个常见的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视频。从视频中我们得出主人公翔翔因为长得好看被其他同学围殴,饱受人身攻击和讥讽辱骂,害的主人公伤痕累累,受到精神上的影响。这些围殴、辱骂别人的学生最终收到法律的惩戒。这让我们懂得校园欺凌是负法律责任的。

  检察官还跟我们讲了校园欺凌的方式和行为表现。比如说:‘轻轻一脚惹来牢狱之灾、为了小事大动干戈使不得、欺凌不为荣、网络交友须谨慎等。最后检察官教我们如何预防与应对校园欺凌:一是法律意识不可少,举手投足要三思;二是冤冤相报何时了,不要以暴制暴。三是遇到侵害不要慌,求助大人来帮忙;四是保护自己不要受伤,见义勇为把人帮。

  这节讲座,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在校园生活中,要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校园欺凌,并学会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我呼吁全体同学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共建文明和谐的校园!

  反对校园欺凌的征文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这一主张,需要认真辨析。

  客观地说,当前公众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焦虑,某种程度上因为过度关注而被夸大了。西方发达国家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根据笔者今年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然,超过30%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

  然而,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而会“不治自愈”。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熊孩子”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职密切相关,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教他们怎么做父母,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责任,要教育学生尊重生命,树立行为底线意识。社会各界也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例如对于网络上随处可见、肆意传播的校园欺凌视频,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

  反对校园欺凌作文600字

  老师每次对我们进行“法制教育”,都会使我使我受益匪浅。因此,我也非常关注法制教育。但是,今天晚上,我无意间看了网上的一个新闻——致命的欺凌,心,一下子跌到了谷底……

  近年来,校园欺凌这个词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电视。它们如同一个个充满毒液的肿瘤附生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里,使美丽的校园变得可怕。致命的欺凌主要讲了一个学生在网吧中被几个同学围殴致死的事情,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经过四小时的毒打就这样没了,面对四小时的毒打的学生的朋友也没有来劝架或者通知家长,而出了事情,督学人员竟然说谎不知道学校的校长叫什么名字….

  我们青少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应该互相帮助、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仇恨的种子,长不出和平的芽,单纯的冤冤相报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现在校园里出现了校园暴力,闹的同学们都人心惶惶。

  影视作品、书刊对我们青少年犯罪的诱导作用十分严重,在我们身心发育过程中,自制能力一般较弱,是与非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在觉得新奇好玩的心态下去模仿一些作品中的人和事,这是极需引起全社会关注并着手解决的。

  校园欺凌事件虽然发生在学校里,发生在我们这些学生身上,但这也是社会大环境的一个缩影,全社会都应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在校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校园欺凌问题引出一个问题,就是人生处处是选择。选择,一次生命的郑重承诺。人生是一次选择,选择犹如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顺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航船则能勇往直前,鹏程万里;而逆流的航船只能是你举步艰难,欲步不前,甚至被猛浪或漩涡永远打翻而深沉海底。选择,是一次对人性的不断完美。

反对校园欺凌手抄报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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