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手抄报: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

时间:2013-01-07 08:21: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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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手抄报: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

作为一项新的国家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PSC)有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探究PSC的发展轨迹,认识与解读PSC的性质,有助于全面了解PSC的实质,从而制定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PSC大纲》,也有助于明确PSC的测试内容、测试方法、评分系统等一系列实质性问题。

关于PSC的性质的定位,有一个发展过程。94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表述为“是应试人普通话所达到的标准程度的检测和评定”。这里的“标准”实际上主要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说的。94版《PSC大纲》主编刘照雄先生在《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简论》(《语言文字应用》1994年第4期)一文中是这样表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是对说汉语方言的人学习和使用普通话(标准语)所达到的标准程度的检测和评定。”此说法除了对“标准程度”的内涵进行解释以外,还对测试对象进行了限制。仲哲明先生在《普通话水平测试若干问题的讨论

》一文中认为“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规范程度的检测。”这一表述将“标准程度”改述为“规范程度”,是一个明确化的提法。

PSC的性质决定了测试的内容与方法、测试适用的范围与对象;同时,测试对象与范围的明确化也影响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正确定位。

关于测试的对象与范围,94版《大纲》的定位是:中等以上文化程度,能听会说普通话,普通话相对比较标准人员。教师、播音员属于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1994年,刘照雄先生在《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简论》一文中明确指出:“这种测试的设计包含着以下几个前提条件:(一)应试人的母语(第一语言)是汉语;(二)应试人一般通晓汉语书面语;(三)应试人不仅能听、会说普通话,而且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要求他们必须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因此,这种测试跟学习和掌握第二语言的测试有明显的不同。”

同年,仲哲明先生在《普通话水平测试若干问题的讨论》一文中也同样认为:“第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应试人的母语标准语水平测试,不是外语测试。第二,是语言运用能力的测试,而且主要侧重在语言形式规范程度的测试,……第三,应试人都是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一般都已经掌握全国统一的普通话书面语。”

1994年10月,国家语委、教育部、广电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规定:“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刘照雄先生在《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简论》一文中继续强调:“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定要跟工作的实际需要联系起来,先在急需开展的行业、部门或系统中进行,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范围,工作要适度。”1996年,刘照雄先生在他的另一篇文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构想与实施》中重新强调了这一观点,并且作了进一步阐述:“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最初构想,曾经把这种测试设计为对一切社会成员的测试。这种构想不但在操作上不分急缓、轻重,而且也难以实现普遍的效用。从我国推广普通话的进程来看,广大操方言的人还处在普及普通话的阶段,只是在一些行业的层面上具备了提高的条件。现阶段还不可能也不必要对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普遍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这一设想实际含义就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对象应是普通话水平达到或要求达到二级或一级的人员,这也是94版《大纲》适用的范围与对象。基于这一点,所以当时对普通话水平测试性质的定位仅仅限于对应试人说普通话“规范程度”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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