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精选3篇】

时间:2015-01-05 01:1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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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 篇一:农村土地合作社的重要性及发展前景

农村土地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本篇文章将重点探讨农村土地合作社的重要性及其发展前景。

首先,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问题。在传统的农村经济模式中,很多农民拥有土地但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土地无法有效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成立可以将这些土地资源进行整合,通过规模化经营和合理的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农民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发挥。

其次,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农民可以共同投入资金和技术,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的升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此外,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融入。在合作社的组织中,农民可以共同商议和制定土地的使用规则和分配机制,增强了农民的参与感和归属感。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民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民的技能和素质,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发展前景也是十分广阔的。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将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投资。同时,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农村土地合作社还可以通过与城市居民合作,开展农产品的销售和农村旅游等产业,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途径。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农民可以共同投入资金和技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发展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途径。因此,政府和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支持和投资,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 篇二: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

农村土地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与规范。本篇文章将重点探讨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首先,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的基础。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形式,需要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便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保障农民的权益,避免内部纠纷和冲突。同时,规范的管理可以使合作社的决策和运营更加科学和有序,提高效率和效益。

其次,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需要注重合作原则和公平公正。合作社的成立是为了实现农民的共同利益,因此,管理与规范应该遵循合作原则,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同时,合作社应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分配机制,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公正的分配。

此外,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还需要强调透明和监督。透明是指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应该公开透明,农民有权了解合作社的经济状况和运营情况。监督是指合作社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后,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还需要注重培养和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合作社的运营。同时,管理人员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与规范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的基础。合作社的管理应该遵循合作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透明和监督,同时注重培养和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只有这样,农村土地合作社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 篇三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

  姓名(名称)

  认购股金

  出资方式

  出资比列

  签 名

  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

  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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