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经典3篇】

时间:2014-09-04 09:40: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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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篇一

标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抗诉案件数量较少、抗诉成本较高、抗诉程序繁琐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简化抗诉程序、降低抗诉成本等,以期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引言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行政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目前,我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较少,这可能与民众对抗诉的认识不足、抗诉成本较高等因素有关。

二、现状分析

1. 案件数量较少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较少,仅占民事行政裁定案件的一小部分。这可能与部分当事人对抗诉的效果和成本存在误解有关。

2. 抗诉成本较高

在民事行政抗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且抗诉过程相对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使得一些当事人望而却步,选择放弃抗诉。

3. 抗诉程序繁琐

目前,民事行政抗诉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且审理时间较长。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降低了抗诉的积极性。

三、问题分析

1. 缺乏宣传教育

由于民众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认识不足,很多人并不了解自己在遭受不公正裁定时可以通过抗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教育非常必要。

2. 抗诉成本较高

当前,民事行政抗诉过程中的诉讼费用较高,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因此,应该探索降低抗诉成本的方式,以提高抗诉的积极性。

3. 抗诉程序繁琐

目前,民事行政抗诉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且审理时间较长。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降低了抗诉的积极性。因此,应该简化抗诉程序,降低当事人的抗诉成本。

四、改进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抗诉的认识和理解。

2. 简化抗诉程序

针对目前抗诉程序繁琐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进行改革,简化抗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3. 降低抗诉成本

通过合理调整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降低当事人的抗诉成本,提高抗诉的积极性。

五、结论

当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案件数量较少、抗诉成本较高、抗诉程序繁琐等。为了提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简化抗诉程序、降低抗诉成本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可以促进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字数:678)

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篇二

标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影响和建议

摘要:

本文通过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分析了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了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提高抗诉机制的透明度、加强法官培训等建议,以促进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发展。

一、引言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调研分析,旨在探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影响和提出改进建议。

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影响

1.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修正或纠正一些不公正的民事行政裁定,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其在遭受不公正裁定时能够主动维权。

2. 强化执法监督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存在可以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通过抗诉,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促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减少滥用职权的现象。

3. 维护社会稳定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存在和有力推动,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当当事人对不公正的民事行政裁定进行抗诉时,可以避免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进一步升级,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改进建议

1. 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抗诉方式的认识和理解。这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抗诉的积极性,提高抗诉案件的数量。

2. 提高抗诉机制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抗诉机制,提高抗诉案件的透明度。当事人应该清楚了解抗诉的程序和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法官培训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这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加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四、结论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加强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宣传、提高抗诉机制的透明度、加强法官培训等措施,可以促进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发展,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字数:639)

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篇三

三、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建议

  抗诉制度的核心目标应当是为了制约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监督司法腐败,体现权力监督权力的思想,宣示制度的正义和平衡。极端追求客观真实,而置裁判稳定以及回复法定秩序于次要地位,不仅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损害了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的公正性。不仅社会大众,特别是检察机关,除了保持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外,还应对案件保持足够的中立性,不能因为其法律监督身份而对一方当事人表现出倾向性保护。

  (一)抗诉机关恪守“中立”的程序构建

  1.构建听证程序,让抗诉机关在申诉审查阶段恪守“中立”。为切实保障申诉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在抗诉审查阶段应建立听证程序,以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就操作层面而言,该程序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在决定立案受理申诉人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告知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将该意见送交另外的当事人;三是申诉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后,应给予申诉案件各方当事人同等的举证期限;四是对拟决定提起抗诉的申诉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五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召开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2.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让抗诉机关“不偏袒”地调查取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取证:(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而未予调取,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是否准许,以及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否依职权调取,属审判权的范畴,抗诉机关不能因法院未准许或未依职权调取,而让抗诉监督权直接取代审判权,正如即使法院裁判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亦不能自行审理该案件是一样的道理。对此情形,抗诉机关可以作为抗诉理由向法院提出或者在提出抗诉的同时,单独就调取证据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能自行调取。

  关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证的情形。我们认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律已就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抗诉机关作为公权机关不能逾权去打破这种立法设置的“对抗平等性”,即使确实存在有伪证情形,其举证责任亦应归结为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不应主动调取证据。同时,如果涉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者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以证明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则抗诉机关也不应主动调取证据。

  关于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贪贿、徇私、枉法等情形。我们认为,这恰好是法律直接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权,此情形下,不仅抗诉机关可以调查取证,并且是应当调查取证,并可以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向法庭出示。

  (二)准确界定抗诉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任务

  民行案件抗诉机关,在民行再审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再审程序启动者,也是再审诉讼监诉人。启动者身份,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其职能即完结,监诉人身份,其贯穿于再审程序始终,但其又是超脱于原、被告双方利益而仅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方。于此,关于抗诉机关的庭审任务,可做一般与特别区分。就一般情况而言,抗诉机关具有宣读

抗诉书和发现庭审违法活动的责任或权力;就特定情况而言,抗诉机关还具有发表出庭意见的责任或权力。如因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而提起抗诉,或者因原审审判人员存在贪贿、徇私、枉法等而提起抗诉时,抗诉机关就不仅仅是对原审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干预,更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捍卫者,这种情况下,抗诉机关不仅可以调查取证、举证和质证,还可以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以及进行最后陈述等。

  (三)科学制定抗诉案件评价机制

  一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这是化解抗诉困境最基础的举措。一方面因办案质量的提升,从源头减少抗诉再审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大力预防不当的、不羁的抗诉,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树立司法权威。二要建立民行抗诉案件科学评价机制。就法院而言,应将抗诉后改判指标单独提取,单独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以正视民行抗诉制度的正当价值;就检察机关而言,要调整一些不科学的考核指标,防止少数检察人员为追求绩效而“揽案源”、“滥抗诉”。

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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