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最新6篇】

时间:2011-06-01 02:29: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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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一

标题: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法院的指示,我司特向贵单位提交破产清算案件的汇报材料,我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和背景

我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的公司,成立于XX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技术更新迅速,我司在短时间内遭遇了多方面的困难和挑战。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和资金缺口,我司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自破产清算申请获得法院受理以来,我司与法院和债权人保持紧密联系,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司已经完成了破产清算的一系列程序,包括破产财产的登记、核实债权人名单、公告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同时,我司还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清算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三、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情况

根据我司的调查和核实,目前我司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供应商、员工和金融机构等。我司已经与债权人取得了联系,并就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我司将根据法院的判决和债权人的意见,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清算的资金使用情况

我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较为紧张,但我司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司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将破产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积极寻求解决资金问题的办法。同时,我司还将通过与债权人的积极沟通和合作,争取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便顺利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五、破产清算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司将继续与法院和债权人保持密切联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进破产清算工作。下一步,我司将完成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并向法院和债权人进行报告。同时,我司还将积极寻求与债权人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汇报材料,请贵单位予以审阅。我司将继续努力,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谢谢!

此致

礼敬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二

标题: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司于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法院的指示,我司特向贵单位提交破产清算案件的汇报材料,我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和背景

我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成立于XX年。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需求下降,我司面临着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等问题,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司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自破产清算申请获得法院受理以来,我司与法院和债权人保持紧密联系,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司已经完成了破产财产的登记、核实债权人名单、公告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同时,我司还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清算工作,确保破产财产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

三、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情况

根据我司的调查和核实,目前我司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供应商、劳动者和金融机构等。我司已经与债权人取得了联系,并就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我司将根据法院的判决和债权人的意见,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清算的资金使用情况

我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较为紧张,但我司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司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将破产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并积极寻求解决资金问题的办法。同时,我司还将通过与债权人的积极沟通和合作,争取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便顺利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五、破产清算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司将继续与法院和债权人保持密切联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进破产清算工作。下一步,我司将完成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清算工作,制定清算方案,并向法院和债权人进行报告。同时,我司还将积极寻求与债权人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汇报材料,请贵单位予以审阅。我司将继续努力,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致

礼敬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破产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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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解决全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入册、选任、考评、监督管理等问题,统一破产案件办理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xxx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院在已经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以下简称《指定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

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工作评价办法》)、《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管理人的入册及定级问题1.【入册评定标准】关于《广西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准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从政治建设、机构规模、执业人员、执业业绩、破产执业经验、案件效果、实务研究、勤勉程度、廉洁诚信等方面评定综合分数,择优确定名单。2.【定级及调整】关于首次入册的管理人定级,按照评审委员会所评综合分数确定管理人级别,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入选结果。关于名册内管理人的级别调整,严格执行《工作评价办法》确定的破产案件办理个案工作报告、个案评价、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评价制度,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协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入册管理人进行工作评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年度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管理人协会会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对名册内管理人作出相应的保级、晋级、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等决定。因管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需及时作出降级、暂停资格或者除名的情形除外。3.【预备管理人制度】建立预备管理人制度,该制度的设定与管理人协会章程设立的观察会员制度相结合,预备管理人由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等有关资格规定要求,并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管理人协会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履职要求、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有意愿成为预备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向管理人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协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观察期满1年的预备管理人,在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协会作出的综合考评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可由管理人协会推荐入册。管理人协会应当参考《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制定预备管理人的考评标准。担任预备管理人并非增补进入管理人名册的前置程序,但在符合入册条件时可优先增补入册。二、关于案件分类问题4.【重大破产案件】关于《指定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重大破产案件类型,增加以下情形: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预计3亿元(含本数)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1)债权人人数预计超过100人(不含本数);(2)分布在广西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40%的;(3)分布在中国大陆辖区外的债务人财产价值预计超过债务人资产总额30%的;(4)5家(含本数)以上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5.【简易破产案件】《指定办法》第五条中有关“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的情形主要从是否

存在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人数、自然人债权人数、债务人资产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如不存在职工债权或者职工债权预计可以全额清偿,或者职工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30人;自然人债权人数预计不超过20人;债务人资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000万元以内。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四

为深入贯彻xxx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供给侧改革,优化配置各种社会公共资源,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牢破产审判法治思维,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

(二)强化使命担当意识。以破产审判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推动实现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办理时间显著低于全国法院平均水 平的目标,是新时代全省法院必须担当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全省 各级法院要切实增强使命

担当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延 伸司法服务, 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 。

(三)强化对破产审判功能的认识。破产审判通过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功能。破产审判通过积极配置生产要素,有力促进产业换代升级,对于实现社会资源重新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 。破产审判独特的程序设计, 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促进和化解功能 。

二、全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四)主动争取党委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敏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五)推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 。全力推动构建由财政、民政、人力社保、住建、金融、市场监管、税务、xxx

等部门组成的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州)、县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 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六)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的管理和审批等,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三、进一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

(七)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理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

程和规则,统一审查标准。转变审慎受理的传统理念为依法受理,加强审级监督,依法及时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立不裁等问题。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五

经管理人查实xxx人民法院受xx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xxxxx日止以下简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x元不足以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产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x元不足以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XXX(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XXX(债务人名称)的财产,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经管理人查实,自XXXX人民法院受理XXX(债务人名称)破产申请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以下简称“报告期间”),共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人民币XX元,其中:一、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3)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币XX元,已清偿XX元。(不足以全部清偿的,写明未清偿金额)分别列明:(1)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发生金额、明细与清偿情况。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XXXX年XX月XX日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与清偿情况明细表各一份说明: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xxx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另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数据来源: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范文 篇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每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很多,以目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人员,难以承受这类案件的审理。但是营业执照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是经营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丧失的是行为能力,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因此,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先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人进行清算,清算不能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受理和审理难度都很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生效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类企业法人没有主管部门,由于现行《破产法》是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配套制定的,公司法生效后破产法的配套立法相对滞后。按照现行的破产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组难以成立。新破产法草案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建议在新破产法生效之前,此类企业的破产,必须先行清算。清算有出资各方共同进行,清算不能时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此外对于这类企业在职工未妥善安置之前,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一)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变现。按照《xxx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这就造成了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法院对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无权处置,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权证不全的财产是否合法尚且不论,购买人在买断破产财产后办理产权过户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法院无法解决的。各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采取分别评估、共同拍卖、资金分流的方法处置破产财产。即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由清算组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对

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拍卖,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划入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账户和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鉴定人和拍卖机构来进行。(二)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制约破产财产的变现,我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均赋有半年的有效期限,并且该报告书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基准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大部分破产案件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已临近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日,加之人民法院在评估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还须依法将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破产财产评估结果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方案,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很难在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变现破产财产。按照xxx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在变现破产财产时如果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限已经届满,该评估报告书确认的价格已不能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如果重新委托评估,一是要增加破产费用;二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判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底价的依据。”依照此规定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有效期与原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有效期相同,重新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仍不能使用。我们认为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是有所不同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评估的结果,随着时间的变化,受企业行为的影响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因此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有重要意义。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理论上说是静态管理,一般不容易发生变化,因此破产财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意义不大。所以原则上不再重新评估,以减少破产费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人民法院已裁定执行,但尚未过户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目前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曾遇到破产企业的房产在裁定宣告破产前已被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但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产生争议,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按照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口曾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裁定之日界定的个案解释。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的内容和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法院裁定执行给申请人且已由申请人实际占有的,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也应视为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如果仅仅有法院裁定,但财产未实际交付申请人,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使用,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四)关于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的承担,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在破产财产评估中不应进行评估,但是当前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程序要求,评估结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因此,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破产评估时不应进行评估。如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坚持评估的,评估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得列入破产费用。以上问题是近年来,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由于目前破产立法还不够完备,在破产案件中还可能遇到新的问题。新的《破产法(草案)》已经提交xxx常委会讨论。新的《破产法》通过后,现行的《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王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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