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一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的权益,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幼儿园是为3至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照顾的机构,其任务是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健康、智慧、有创造力的人才。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供有益于幼儿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和照顾服务。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有充足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具,满足幼儿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方案,保障幼儿获得优质的学前教育。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权益。
第三章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思维、动手能力,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加强幼儿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艺术、体育、科学等综合素养,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 幼儿园的生活照顾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保障幼儿的营养需求。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提供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保障幼儿的休息和睡眠。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幼儿园的家园合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幼儿的情况和需求。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长培训等活动,促进家园合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与社区、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幼儿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解释权归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维护幼儿权益,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幼儿园是为3至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照顾的机构,其任务是培养幼儿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提供有益于幼儿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和照顾服务。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具,满足幼儿教育教学的需求。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方案,保障幼儿获得优质的学前教育。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权益。
第三章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组织多样化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思维、动手能力,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加强幼儿与他人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注重培养幼儿的艺术、体育、科学等综合素养,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 幼儿园的生活照顾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保障幼儿的营养需求。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提供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保障幼儿的休息和睡眠。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章 幼儿园的家园合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幼儿的情况和需求。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家长会、家长培训等活动,促进家园合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与社区、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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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离园时,教师要热情接待家长,主动向家长介绍幼儿在园情况,以便家园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幼儿,9、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清扫、整理、消毒,锁门前将厕所、寝室、活动室、备课室全面检查一遍,关好门窗、电器、水龙头,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幼儿园饮水管理
1、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足够的饮水,各班必须配备保温桶和口杯架,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每天下班前清理保温桶里的剩水及水垢。
2、不允许幼儿进入锅炉房、热水间,暴露在外的火炉、热水器、暖气设备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热水瓶或其它可能引起意外烫伤的一切用品不得放在活动室、寝室或幼儿能触摸到的其它地方。
3、幼儿园应为幼儿统一配备不锈钢水杯,严禁幼儿使用塑料杯。幼儿水杯要专杯专用,并有便于幼儿识别的'标记,水杯必须每天一清洗一消毒。
4、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温度适宜、数量足够的开水,开水不应过热,根据季节保持水温,以免烫伤。提水路线应是幼儿不经常活动的地方或在幼儿不活动的时间,提防幼儿从旁突然撞过来发生危险。
5、要科学掌握幼儿饮水量,提醒幼儿及时饮水,除固定的饮水时间外,幼儿随渴随饮,不得限制幼儿饮水的次数,保证每个幼儿喝足量的水。
6、教师要组织幼儿有秩序地喝水,并给予适当帮助,如小班幼儿可坐在座位上由教师或保育员倒好水再喝,中、大班幼儿可自己接水喝。
7、教育幼儿有次序地取放杯子,不互相碰撞,注意节约,不乱倒、乱洒水。
三、幼儿园入厕管理
1、幼儿园的厕所必须符合规定标准,要根据幼儿生理特点设计或改造,要求一律使用水冲式(目前农村幼儿园做不到的,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进行改建),厕所和盥洗室要尽量分开,除保证厕所卫生外,还应对厕所进行装饰美化,利用厕所文化教育幼儿养成良好习惯。
2、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如会及时大小便,大便后自己擦净,整理好衣裤,便后用肥皂洗手等。
3、将卫生纸裁好放在固定位置,并教会幼儿正确使用,不得浪费。
4、幼儿集中入厕时,值班教师、配班教师或保育员要分工明确,保证所有孩子在教师视线范围内,及时帮助年龄小和自理能力差的幼儿,对遗尿和遗屎的幼儿,耐心为其更换、清洗衣物。
5、教师要了解并尊重幼儿,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四、幼儿园进餐管理
1、幼儿园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科学安排幼儿餐、点:一是根据幼儿胃的排空需要3-4小时的特点,全日制每天安排三餐一点或二餐一点,寄宿制每天安排三餐二点或三点,两餐之间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