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一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能源资源的日益紧缺,节能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节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武汉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备案规范文件,旨在规范企业、机构和个人的节能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首先,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明确了节能备案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文件规定,所有具有能源消耗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进行节能备案,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学校、医院以及居民家庭等。备案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和分析、节能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能源利用效率的评估和改进等。
其次,文件规定了节能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文件规定,节能备案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时间进行,单位和个人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报告,包括能源消耗统计表、节能措施实施计划和节能效果评估报告等。备案的程序相对简便,但要求备案人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措施,确保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节能备案的监督和执法措施。根据文件规定,相关部门将对节能备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查,发现问题将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违反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同时,文件还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节能意识的认识和理解。
总的来说,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的出台是对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备案程序和要求,能够加强节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同时,文件的实施还能够促进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信随着更多人的参与和努力,武汉市的节能工作必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
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二
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开始重视节能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加强节能管理。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武汉也不例外,通过制定节能备案规范文件,加强了节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了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首先,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明确了节能备案的目的和意义。文件指出,节能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通过备案的方式,能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其次,文件规定了节能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文件规定,节能备案需要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指标。同时,备案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和实施计划,评估节能效果并进行改进。这些要求能够促使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节能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节能备案的程序和监督措施。根据文件规定,节能备案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时间进行,备案人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将对备案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查,发现问题将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违反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推动节能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总的来说,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的出台是对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备案内容和要求,能够加强对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相信随着文件的实施和落实,武汉市的节能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为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二十五条实行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优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资格证书,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xxx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
(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第七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五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武汉节能备案规范文件 篇六
第八条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
第十条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关停、转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
第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
以上可再生能源。
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