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是干什么的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即为“灵职议员”,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即为“俗职议员”,灵职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
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名称。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的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
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的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的《英国国会法案》(Parliament Act),除去包括预算案在内的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
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的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
现今的工党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
联合王国之最高法院职权并非由上议院单独行使,亦时由联合王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2005年宪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
上议院的官方全称改为“于国会中集会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灵职与俗职们”(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宫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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