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句丽的政治制度是怎么样的
三权并存制。所谓三权并存制是指王权、贵族权与相权的并存。所谓并存,不仅仅是指同时存在,而是指各自独立的存在。在中原,这三权也是同时存在的,但后两者完全是附属于前者而存在的。在前者面前,后两者根本没有独立地位可言。但高句丽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其王权、贵族权与相权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当然,高句丽的三权并存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形成、发展与衰落的过程。
大体而言,它确立于故国川王时代,由此至烽上王时代,应是其鼎盛期,此后该制度便呈衰落之势。其间,三权的此消彼长,常使某一权力占有主导地位,但另外两权并未被完全置于附庸境地。它们几乎始终都作为独立的权力而存在着,这才是高句丽不同于中原的独特之处,同时也是高句丽政治制度中最本质的因素之一。
中央官制
高句丽的官员分为十二级,分别是:大对庐,或叫吐捽;郁折,主管图簿;太大使者;帛衣头大兄,掌管国政,三年更换一次,称职的则不受限制;大使者;大兄;上位使者;诸兄;小使者;过节;先人;古邹大加。有六十个州县。大城设置一位傉萨,相当于都督;其他城设置处闾近支,亦称为道使,相当于刺史。有参佐,分干。有大模达,相当于卫将军;末客,相当于中郎将。
地方制度
高句丽在设置郡县的地方置太守,作为郡一级地方或城邑的行政长官,置宰于小的城邑。无论太守还是宰,抑或是五部褥萨,他们都既是地方长官又是军事指挥官。
法律制度
高句丽为维护其统治及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须的法规和机构都是具备的。高句丽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为王、诸加、大辅、左辅、国相,在地方则有郡县的长官。高句丽法律中明显吸收了中原王朝法律的某些内容,如谋反、谋叛、强盗、盗窃和诛杀、谋杀、决笞、偿脏、没为奴等罪称刑名,均与内地相同或类似。
保护王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反盗窃法是高句丽法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高句丽王位继承法规的总原则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则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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