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原理
安乐死药是氰化钠、氰化钾等我国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人只要服用0.1克就足以致死。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律师说法
私自卖“安乐死药”违法
自2002年3月15日起,我国就制定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其中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如果因私自倒卖危险化学品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等恶性事件发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上售卖此类剧毒药品的卖家可能是职业诈骗者,他们利用求购的心理“钓鱼骗钱”。先用见面交易让人放松警惕,再步步为营以神秘语气诱导购买者先汇钱,等购买者发现后为时已晚。
药物解析
药效作用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美国密歇根州的克沃基思医生就是这样,在近几年内帮助15个病人“结束生命摆脱痛苦”,因此被美国人称为“死亡大夫”。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药物影响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的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种种看法形成了三种派别,一种是支持安乐死派,另一种是反对安乐死派,还有一种是区别对待安乐死派。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有的国家,如荷兰,安乐死已被法律认可,给予法律上的保证和监督,既推行了安乐死,也防止借故杀人。我国由于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推行安乐死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