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公告期及范文格式

时间:2014-05-02 09:29: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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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范文一:

宣告死亡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 ) 字第 号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发出寻找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等项)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一年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

判决。

××××人民法院(章)

年 月 日

范文二:

宣告死亡公告

本院受理________申请________死亡一案,于___年___月___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___年。现已届满,______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作出___第____号判决书,宣告___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院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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