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开支新规定
2014年1月30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 ,近日自治区总工会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全区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今后 ,我市各级工会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 ,使用工会经费组织会员开展春秋出游 、组织文体活动 、发放年节慰问品及发放困难补助等。
依据《意见》的要求 ,各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和会员费可在 以下几个方面使用支出 ,具体内容为:可组织会员看电影和春游秋游活动。基层工会使用工会会员费组织职工开展相关的看电影活动时应尽量统一组织。组织春秋游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安排的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可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各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向在职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 活用品 ,但每位会员职工年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 ,不可发放现金 、购物卡 、代金券及中央 、自治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可用于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在职会员在过生日当月 ,工会可为会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领取券 ,但不能发放现金 、购物卡和代金券;可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及发放相应奖励。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 、每年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等。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可给予不超过参赛人数三分之一的获奖队员最高人均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年内多次开展文体活动比赛的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实有会员人均200元;可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及慰问。工会会员本人和家庭遇到困难 ,在职会员生育 、住院 、过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 ,基层工会应给予慰问和适当补助 ,发放手续必须完备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依据本单位情况研究制定。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本次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支出的管理规范要求 ,各级基层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年初要按照程序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 ,各级工会的节日慰问只能从基层工会的留成经费中开支 ,不能从行政补助经费中开支。各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形成书面文件实施。在发放奖励 、补助 、慰问金等支出时 ,要规范实名签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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