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
货政[1999]46号【颁布日期】:1999-03-23
【生效日期】:1999-03-2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货政[1999]46号 1999年3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你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请示》(济银货信[1999]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以及最近下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的有关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