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保护改进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人口流动加速、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整改措施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部门联动
(一)区综治办要履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认真检查落实;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地方下达督查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区委宣传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并积极配合有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动。
(三)区民政局要依托现有的救助管理站,设置适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将救助工作向社区拓展,抓好对社区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从源头上预防流浪。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积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慈善机构、企业关注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低保、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协助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四)区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区救助管理站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要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加大街头的巡逻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在人流集中的车站、码头、广场、商业街、旅游风景区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发现窝点摸清人员实施打击。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区救助管理站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五)区市政园林局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公安或民政部门,并将其护送到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区发改委要帮助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予以统筹考虑,并按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
(七)区教委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及时接收入学;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当地“两免一补”范围。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
(八)区卫生局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区救助管理站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区卫生局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区救助管理站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区救助管理站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电话后,应及时调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进行预防接种,所发生费用按我区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关规定解决。积极支持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九)区财政局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生活救助、医疗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可按略高于成年人救助标准予以确定,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区救助管理站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积极支持区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要依法及时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对需要法律帮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区救助管理站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
(十二)区交通局、火车站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在必要时为区救助管理站购买乘车凭证,为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途中护送等提供方便。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要适时探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四)区编办负责研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团区委和区妇联组织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在区救助管理站设立社工工作站,鼓励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积极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十六)区残联要协助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区外的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残联联系,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对本区的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返乡、安置等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其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就业。对流浪未成年聋哑人的救助保护,残联应组织人员提供手语翻译与培训。 为做好我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从今年9月1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清理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督查室,适时进行全区通报。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