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内容)(3)

时间:2012-09-05 09:13: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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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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