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 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的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力量薄弱,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火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如1992年11月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的特大火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火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文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火灾未能在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足,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火栓,一个被埋压,一个因积水不能用,周围2.5公里内没有消火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方去寻找水源,延误了灭火时机。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无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火灾的迅速扑救。1994年12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大火灾,延迟火灾扑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市区只有五个消火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里外去加水,加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1996年7月深圳端溪酒店发生的特大火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用。失火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水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用,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口一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火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大量浓烟涌入楼层客房,造成 30人死亡, 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为将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本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对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本条第二款对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作了规定。即在其开展工作前,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要在动工前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使他们全面了解所辖区域内的水源、道路、通信等情况,以利于消防队在发现火情后,妥善安排,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有效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救援任务。本款规定的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此项义务仅限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进行的道路修建,以及采取的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措施时。二、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只有在因其工作有可能影响消防队执勤灭火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用和城建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其不在进行维修道路以及停电、停水、
截断通信线路时或者在进行上述工作时,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可能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这些单位也没有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本款规定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消防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国民经济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三、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着预防火灾、扑灭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和执行救援任务是公安消防队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消防队要完成好这一义务,就必须保障它对所辖区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本款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防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所以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是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只有这样,才有意义,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这里应当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本款所规定公用和城建等单位的义务只是通知,而不需要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二是事先通知的是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