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行新规

时间:2015-08-05 04:23: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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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行新规 详解如何补缴?请看下文精彩内容。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道后,很多读者纷纷打进电话,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了咨询。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从7月1日起,天津及外省市城镇户籍或农业户籍人员,在天津从事灵活就业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曾在天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过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在天津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在天津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天津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具有天津户籍,曾在天津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具有天津城镇户籍,曾在天津原国有、

天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施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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