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但其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又是一门准科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法学特别是司法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都随着历史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个国家的动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沿,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崇高人格和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体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解释和适用,进而调整其作用的社会关系。法官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即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但多年来,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却一直被忽略了。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建设现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时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