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证明的请示
关于出具证明的请示各派
出所:现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对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传达到窗口民-警及责任区民-警。
户政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对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公民
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请示》的批复
厅治安网字[2007]71号
十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明确规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因此,经过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并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能直接证明公民身份,公民凭证参与社会活动,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公民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公民办理户口迁移或被司法机关核查现实身份情况时,公安机关应视情出具户籍证明。公民要求出具非公安机关登记管理权限内的项目证明时,公安机关应告知公民到相应主管部门申请法定证明。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二00七年五月一日
抄报:公安部三局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治安(户政)支、大队(处、科)
关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请示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近年来,公民办理社会各项事宜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家庭亲属关系和本人身份的户籍证明情况十分突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明确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但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银行开户、挂失、贷款、参军、申请营业执照、养老保险、养老金年审、公证、抵押、购房、考试、应聘、低保等事项均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甚至因本人和单位在办理存社会保险、房产证、文凭等证书时姓名填写笔误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或遗产继承、房产过户、死亡等情况,相关单位也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姓名、亲属关系、死亡注销户口等户籍证明。
由于现行户籍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出具户籍证明,哪些情况下不应出具很难把握,如不明确界定和规范势必会造成群众的不满,甚至上访投诉和形成社会焦点问题,为此,特请示省厅予以明确,以便在严格执行户籍政策的前提下做好便民利民的工作。
妥否,请批示。
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