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时间:2019-07-09 05:20: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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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2004年的分值为10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2000年、2002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3题3分

3题3分

3题3分

多项选择题

2题4分

3题6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1题5分

合计

5题9分

6题8分

7题10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出质;(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这一变化值得考生特别关注;(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首先注意《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同时注意以下客观题的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5)合伙企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章 财产的转让、出质

主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要 2、合伙企业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内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链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不需要考生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试题已经明确指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2003年)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甲规定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如果乙未经甲的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一份标的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由于丙为善意第三人,该买卖合同有效。投资人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题1】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1】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解析】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注意多选题)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有(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D、投资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

【答案】A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因此当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才应当解散。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相关链接】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例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2)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例题2】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C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3】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伙企业法(重点)

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1、《合伙企业法》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1】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例题2】下列各项中,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是( )。

A、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B、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C、合伙制医生诊所

D、由3个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制水果经销站

【答案】D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重点)

1、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事项

(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务中,必须经合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的有( )(2004年)

A、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题5】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其损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损益分配的“比例”

(1)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益分配的“时间”

合伙损益分配的时间比较灵活,既可以按年度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分配。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2003年)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按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即使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资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2004年)

A、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合伙人临时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出资比例无关。

【例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AC

【解析】(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例题4】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例题5】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也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对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职权的内部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业内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合伙人

D、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1)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因此,无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1】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别追偿。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某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2)合伙人在企业内部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因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题2】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2年)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例题5】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八)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责任(重点)

1、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2、退伙人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解释】注意2005年新增的“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例题1】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退伙的分类

【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除名的情形。

(九)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注意多选题)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

【解析】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清算时财产的清偿顺序(注意简答题)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综合题演练

一、简答题

【案例1】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0年)

【案例1答案】

(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 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

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2002年)

【案例2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营业执照,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释】2005年教材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3)如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综合题

【案例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1答案】

(1)①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 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2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案例3】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3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会计

经济法第二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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