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确定

时间:2016-06-09 07:48:13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那么,加班该如何确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有时安排劳动者加班是不可避免的,但加班制度又涉及发展企业经营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之间的冲突。因此,我国立法对加班制度采取既允许又加以适当限制的方式,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高于本人正常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至于在该时间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经付标准来认定。因此,判断是否加班时,应遵循:一是值班通常不视为加班,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的,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不按照加班来处理;二是应当根据劳动的强度酌情确定加班的时间。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建立在正常劳动情形下的工资收入,但不同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项目的确定上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固定工资发放情形下,应扣除那些属于由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当月给付工资的项目中不属于当月期间应得的工资。

  对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首先,需要看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否属于提成制以及该提成报酬是否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如果没有明确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确认为加班;其次,要判断提成或者奖金是否为固定工资的变相形式,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者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最后,也要确定该提成或者奖金的归属期,对于归属多个月份的,可以平均折算出属于当月月份的正常收入部分。

  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者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基本可以遵循:(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证明负担,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后果,负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因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费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

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的确定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