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一篇
拆迁补偿申请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片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海榆大道灵山镇98号,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08年与灵山镇群山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灵山镇片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具体的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了25元,共花了元。
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元;装电入户花了元; 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元;种树8棵,现值元;共元。
三、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元,共需元。
四、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元。
五、公司砖铁结构房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元,计元,简易房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元,计元;围墙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元,计元;铁门1个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元,计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元。
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3日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二篇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
原永定区工商局占用我组稻田亩(1524平方米)于19xx年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位于沅古坪工商所北侧)。因未对我组进行土地补偿,我组出面阻工,沅古坪镇政府派镇长屈泽彪,镇干部李汉学协调。并写(会议记录)镇政府及工商局领导均承诺先用上级拨款将农贸市场建起来,土地补偿费待上级拨款,或盈利后再付清,时至今日,我组未收到该宗土地的一分钱补偿,我组派员向工商部门崔讨土地补偿费时,他们说,农贸市场已移交给市管中心与工商局无关。
综上,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占用我组土地,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我组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请求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农贸市场”所有权人立即向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致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20xx年9月01日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三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四篇
申 请 书
邓成英,女,汉族,1949年5月18日生,现年64岁,家住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后屯二组。
申请请求
请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补偿马纯丽、苏银波宅基地50平方米(每人25平方米),并依法补偿申请人土地征用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之独生_纯丽,于1994年10月25日自费农转非,落户于大姚县百货公司,从买户口至今都未安排固定工作,按政策也未抽出其土地,马纯丽户口下的耕地一直耕种至今。而且,马纯丽从买户口到现在都靠四处打工为生,2009年2月5日所生儿子苏银波也随其落户于大姚县百货公司。申请人一家从分土地到征土地时,均占有土地亩(其中包括马纯丽户口名下的耕地)。现在申请人一家的亩土地全部被政府依法征用,在此情况下,应依相关政策补偿马纯丽、苏银波宅基地50平方米(每人25平方米),并全额补偿申请人一家的土地征用费,但村民小组却未按照国家政策补偿申请人宅基地、土地征用费。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后屯二组提出申请,望村民小组能依法补偿宅基地、并补偿申请人土地征用费。
此 致
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后屯二组
申请人:
2011年2月16日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五篇
补偿申请书
x局您好:
我是___局所属企业的会计___。
20XX年,由于发现企业短款,向上级领导汇报后,我的处境更加艰难。20XX年,我服从检疫局人事处的安排,调入检疫局所属企业华津进出口商品服务公司工作。调入之时,被降了工资和多项福利待遇。调入之后又被增加超负荷的工作量。长期以来,国家的物价多次涨,全民长工资。而我没享受过一分钱的长价待遇,甚至连工龄工资都不能长!造成我精神压抑,生活困难!
现在,我申请补偿。
一、在职期间:(20XX年4月_20XX年9月,共计XXX个月。)被直接减少部分:
1、每月被降工资300、通信费50、水费20、洗衣费60、理发费个月约29XXX元;
2、企业内部发放的节日补助:四大节日(五一、八月十*五、元旦、春节),(原每次XXX元,现每次XXX元)每年4次,五年共计4XXX元;
3、上级部门(机关中心、局工会)在四大节日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合计每次XXX元,每年4次,五年共计10XXX元。
4、加班费:”XXX人“都有。每月XXX元。五年共计7XXX元。
5、工作服:全局职工包括临时工都有。每年1XXX元。共5XXX元。
二、额外增加的马慧云会计的工作(20XX年5月__20XX年12月共XXX个月)每月XXX元共31XXX元。
三、额外增加的口岸卫技收费员工作(20XX年5__12月)8个月每月900(1000-100),共7XXX元。
四、20XX年10月之前享受正式职工的半奖每月XXX元。XXX个月42XXX元;年底双新七年7XXX元。共49XXX元。
六、20XX年__20XX年期间国家物价上涨,全民长工资,本人一分没长。五年XXX元,共32XXX元。
七、长期一人担任两个企业会计兼出纳员工作,并且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风险管理费。每户每月XXX元,XXX个月,共13XXX元。
八、对退休后的影响:
1、暂按每月影响退休金XXX元计算:中国人平均寿命72岁,22年共105XXX元。
2、……
合计:贰拾九万贰肆仟肆百捌伍拾元整。294XXX元。
请批准
申请人__
20XX年1月1日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六篇
经济补偿申请书
经济补偿申请书一:劳动经济补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燕山大学里仁学院领导:
我叫刘葛红,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六组120号。20XX年1月进入您单位工作至今,担任保洁员,合同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劳动中,不慎摔裂膝盖髌骨,在家休养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请学校考虑到我实际情况,酌情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我工作7年来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 。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请求支付我因工负伤的各种补偿金共计3500。
1、治疗费1000元;
2、伙食补助费1000元;
3、交通费500元;
4、护理费1000元。
三、请求支付我因伤期间由我支付给替代劳动者的报酬4200元。
受伤非本人蓄意违章、违法,应该属工伤。而且支付给我岗位替换劳动者的报酬不应由我支付。[6个月,每月700元]
上述费用总计:124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我与师范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单位工作,虽然合同一年一签,但我在您单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单位提前解除了本该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为1月重新签订,当时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规定,您应该补偿我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二、职工发生工伤医疗待遇规定
单位至今未给予我工伤待遇,不符和下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4、工资福利。
5、护理费。对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这些费用都要按照相应标准由企业支付。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求人:刘宏民
申请日期:20XX年2月24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二:劳动仲裁申请书(经济补偿金)>>(782字)申诉人:马勤玉,男,汉族,39岁,系常熟市茂盛工具公司职工,住沙家浜镇老街68号。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茂盛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到茂盛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20XX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马勤玉
二00九年七月 G 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三:关于给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申请>>(468字)
泗南江乡小学:
主动提出补偿的公文范文 第七篇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
和理由: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0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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