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公安滥用职权范文 第一篇
你的事里暴露了几个关键问题:
1,事发时你们报警了,但是打的110还是直接打的当地派出所电话?我猜是后者,因为110一定会根据案情紧急程度来监督属地出警情况!并且当日或次日都会回访报案人的,而你的描述中没有这些,甚至自己次日主动去了派出所报案。(报案不打110是最错误的开始!)
2,当晚有伤不直接去医院,非要第二天报完警再去医院再办理住院??脑子也被打傻了??伤痛能忍一宿??
3,伤情鉴定这么快就出来了(听你说的好像才几天就出结果是轻微伤)?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几个月都出不来的大有人在。你知不知道对首次鉴定如果不认可,可以要求派出所给你找更高一级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但是这一定是你领取鉴定结果48小时内书面提出的,即便现在你再要求做二次鉴定也超期了。
接下来说你最想听吧,如何投诉:
1,给_12389督察专线打电话投诉
3,直接去属地区级检察院举报那个派出所的涉案民警
4,不要去你本市本地区的公安分局信访、也别找当地的警督投诉(效果聊胜于无、甚至自讨欺辱、除非你家有当地公安系统里警督这方面的关系。)
5,不要让警察感觉到你们愤愤不平、你们要告警察,会对你们非常不利。要装傻装不懂,让他们放松警惕。他们才会在言谈话语中处理过程中流程执行中漏洞百出,你们要学会每次打电话和去派出所交涉时都要录音,手机通话录音、录音笔偷偷带去派出所。笔录这些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核对再签字,不是他问你什么你就只说什么,你也可以主动说对你有利的。任何时候都不要同意销毁初始笔录重新做二次笔录(他们可能找的理由是“错别字太多”),可以同意补充新的笔录内容,但销毁旧的坚决不同意。懂吗
6,告警察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否则不管告到哪里都是白费。
7,你们双方如果伤情都不够轻伤二级,那么就是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会正式立案的,最多拘留15天,并做调解(赔偿)就结束了。对赔偿的钱数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民事赔偿部分。但耗时耗力,还不如在派出所调解,除了医药费住院费那些,再赔个小几万也就可以了(根据你伤情赔个2--5万是比较合理的),毕竟你的伤情不够轻伤二级说明伤的不重。即便够了轻伤二级也做了十级伤残认定,法院最多判赔你13万左右。
以上手敲,没收你一分钱咨询费,懂事的就说句谢谢。
举报公安滥用职权范文 第二篇
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们的举报信,倾听来自老百姓的正义检举!
我们是xx县xx镇xx庄村村民,在此,我们向市委、市政府及部门举报本村村委会主任刘xx,他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欺下瞒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腐败,巧取豪夺,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掌管的权力疯狂敛财,不择手段地侵占、侵吞村集体财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作为xx庄村的老党员,我们本着对党、国家及村集体负责的态度,现将刘xx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事实情况举报如下:
一、刘xx身为村委会主任,但其本人却是被违规吸收入党的,本身也是带“病”被任用的。
20xx年11月25日下午,镇政府蹲点干部付xx和马xx来到我们xx庄村,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会议,讨论并投票决定是否接收刘xx、刘xx为预备党员的问题。我村共有66名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其中37名参加了会议,符合《中国_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开会人数。付xx宣布开会,这次会议投票组织的很严密,一人一票,轮流进入秘密投票室,且由2名镇里的人员全程监督。投票结果:刘xx27票,刘xx37票。
根据《中国_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刘xx所得的票数(27票),因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33票),而没能获得预备党员资格。
但刘xx并不就此罢休,他凭借其担任村委会主任优势,买通镇里某些领导为虎作伥,助纣为虐。20xx年11月28日,镇领导付xx和马xx又来到我们村开会,再次对接收刘xx预备党员进行投票表决。这次会议组织比较混乱,刘xx入党介绍人也未到会,且投票在屋外场地进行,刘xx违反回避原则在其间转来转去,恶意影响党员投票。为此,与会党员都非常气愤,但镇领导一再做“思想教育”工作,结果在6名党员强烈反对的情况下,镇里宣布通过刘xx的预备党员资格。
《中国_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镇党委某些领导滥用职权,违背组织原则及程序吸收刘xx入党,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刘xx身为村委会主任,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腐败,非法侵占、侵吞村集体财产。
1、刘xx将违规将村集体土地500亩出租给外地客商,租期:30年,租金:每年6万,未入账,全部占为己有。
2、刘xx与沂水县宝山坡村书记韩守良串通一起、合伙谋利,在村道路硬化时,两村相连处有100多米路段,其实已经做在预算之内,他们却向村民收取修路费万元,该笔款项被两人私吞。
根据《_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刘xx的侵占、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
3、刘xx欺下瞒上,损公肥私,擅自砍伐村集体林木5万余棵。
根据《_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刘xx违法留机动地,超标100余亩出卖他人。
《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据此,超过村集体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留机动地并出卖他人,属于严重违法。
5、刘xx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违规发展其堂孙为党员。
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
综上所述,刘xx,作为xx县xx镇xx庄村委会主任,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为村民谋福利,反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腐败,巧取豪夺,侵占村集体财产及村民利益。他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欺压百姓,横行乡里,致使全村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声。刘xx在不断放大的权利欲望面前,已经完全失去了其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公共职业道德。他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做为xx庄村村民,我们愤懑难平,忍无可忍,我们多次向镇、县检举刘xx,却一直没有结果。为了维护党的形象,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村集体及全体村民的利益,我们郑重向市委、市政府及部门反映,恳请领导本着依法治国、从严治吏的原则,查清事实,打虎灭蝇,对刘xx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给我们xx庄村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检举人:xx庄全体老党员
20xx年10月20日
举报公安滥用职权范文 第三篇
为了打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纯洁政法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受害人所了解的有关黄梓伦等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被检举人:黄梓伦,男,现任_公安局副局长;刘武,男,_公安局刑侦大队长。
一、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
此两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如下:
(一)指使侦查机关破坏案件监控录像等最重要证据。
根据文地中学校长王崇桂陈述,博白文地中学安装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安装的位置分布在校门口、教学楼一、二楼楼梯转角各一个,案发的女生宿舍楼梯转角等地方。20xx年5月7日,_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刘继中、技术员刘俊平到文地中学调取了监控录像的主机,但在黄梓伦、刘武的指使下,侦查机关_公安局却将监控录像主机里的硬盘格式化,破坏案件关键证据。
(二)指使公安机关非法关押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妻子等亲属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上访寻求帮助,认为被告人受人陷害,是无辜和清白的。在20xx年8月25日,被告人妻子莫光丽突然被_公安局行政拘留,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我们不打不闹,仅是向有关机关申诉我们的合法权益,不知道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
(三)指使教育部门停止工资发放和对被告人妻子停职威胁。此两人指使_教育局违返规定停止发放廖永义的所有工资,以切断其经济收入来源(后经被告人家属协商才得按规定发放);同时,对被告人妻子莫光丽老师以停职威胁,不予申诉个人合法权益。
二、涉嫌干扰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属
在此两人的干预下,政法机关对其亲属的暴徒进行了轻判。被告人廖永义在案发当晚,有十几个黑社会人员开两辆汽车强行冲进文地中学,对被告人拳打脚踢,接着又把被告人塞进汽车,拉倒郊外殴打,被告人被殴打而昏迷,被告人身上收取学生的4800元早餐费被洗劫一空。被告人后被鉴定为轻伤,而_公安局最初经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后_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对被告人被抢劫一事根本不予调查,对其他参与殴打人员至今未抓获归案。此案明显是视法律为儿戏,不依法办事。同时,在其干预下,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案疑点极多,要查明事实,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已经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罗路妹出庭参加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重新鉴定、调查取证、专题事项庭审调查申请书,但法院未能够保证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证人、侦查人员未能够作证和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宪法》第41条,_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我们受害人身心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贵单位能够对以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惩处,还民于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于公正!
联系人:莫光丽,电话:18207757496
受害人:廖永义亲属
举报公安滥用职权范文 第四篇
公安机关作为治理社会秩序的一线执法机关,接收公民的举报情况比较常见。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妥善保管举报信息,甚至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可能导致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直接的矛盾对抗,更有甚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那么,公安机关泄露举报人信息是否违法?应当受到什么法律规制?
律师认为,派出所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_、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显然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情形
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声誉等情形,具体依据最高检2006年发布的立案标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警务人员为合同制辅助人员,根据最高检规定,合同制警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警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
当前基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报人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是参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举报材料是在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因此,可以将举报信认定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泄露国家秘密的数量,如故意犯罪以泄露三份以上国家秘密级文件为标准,过失犯罪以泄露四份以上国家秘密级文件为标准。
举报公安滥用职权范文 第五篇
自治区高级检察院:
为了打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纯洁政法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现将我们受害人所了解的有关黄xx等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被检举人:黄xx,男,现任xx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武,男,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
一、存在以权谋私的行为
此两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如下:
(一)指使侦查机关破坏案件监控录像等最重要证据。
根据文地中学校长王崇桂陈述,xx文地中学安装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安装的位置分布在校门口、教学楼一、二楼楼梯转角各一个,案发的女生宿舍楼梯转角等地方。20xx年5月7日,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刘继中、技术员刘俊平到文地中学调取了监控录像的主机,但在黄xx、刘武的指使下,侦查机关xx县公安局却将监控录像主机里的硬盘格式化,破坏案件关键证据。
(二)指使公安机关非法关押被告人妻子。被告人妻子等亲属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上访寻求帮助,认为被告人受人陷害,是无辜和清白的。在20xx年8月25日,被告人妻子莫光丽突然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我们不打不闹,仅是向有关机关申诉我们的合法权益,不知道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
()指使教育部门停止工资发放和对被告人妻子停职威胁。此两人指使xx县教育局违返规定停止发放廖永义的所有工资,以切断其经济收入来源(后经被告人家属协商才得按规定发放);同时,对被告人妻子莫光丽老师以停职威胁,不予申诉个人合法权益。
二、涉嫌干扰司法,暗中包庇犯罪家属
在此两人的干预下,政法机关对其亲属的暴徒进行了轻判。被告人廖永义在案发当晚,有十几个黑社会人员开两辆汽车强行冲进文地中学,对被告人拳打脚踢,接着又把被告人塞进汽车,拉倒郊外殴打,被告人被殴打而昏迷,被告人身上收取学生的4800元早餐费被洗劫一空。被告人后被鉴定为轻伤,而xx县公安局最初经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后xx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对被告人被抢劫一事根本不予调查,对其他参与殴打人员至今未抓获归案。此案明显是视法律为儿戏,不依法办事。同时,在其干预下,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案疑点极多,要查明事实,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律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已经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罗路妹出庭参加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重新鉴定、调查取证、专题事项庭审调查申请书,但法院未能够保证被告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证人、侦查人员未能够作证和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宪法》第41条,_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虽然我们受害人身心受损、投诉遭拒,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我们仍然相信党领导的政府是为民作主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希望贵单位能够对以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惩处,还民于公道,还社会以安定,还法律于公正!
联系人:莫xx,电话:18xx7757496
受害人:廖xx亲属
20xx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