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优质3篇)

时间:2015-06-04 02:35: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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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我参加了一次劳动法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这次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培训让我认识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在这个法律体系下,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而作为雇主或者管理者,了解和遵守劳动法也能够帮助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用工环境,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其次,在这次培训中,我学到了一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例如,我了解到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即不论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我也了解到了劳动法中的合同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此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关于工时、休假、工资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在工作中的日常操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在这次培训中,我还学到了一些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首先,我们在招聘员工时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地选拔用人;其次,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再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要及时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通过这次劳动法培训,我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学到了一些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对于我在工作中的日常操作有很大的帮助,也能够保护我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希望能够为自己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幸福。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 篇二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劳动法培训,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劳动法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获得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下面是我在这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了劳动法的重要性。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在这个法律体系下,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而作为雇主或者管理者,了解和遵守劳动法也能够帮助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用工环境,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其次,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一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例如,我了解到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即不论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我也了解到了劳动法中的合同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此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关于工时、休假、工资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在工作中的日常操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在这次培训中,我还学到了一些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首先,我们在招聘员工时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地选拔用人;其次,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再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要及时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通过这次劳动法培训,我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学到了一些如何正确运用劳动法的经验。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对于我在工作中的日常操作有很大的帮助,也能够保护我自己和他人的权益。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希望能够为自己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幸福。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 篇三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针对学习的内容,本人对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在20xx年3月前,我司非编劳动人员即没有按照劳动法购买社保医保,而且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虽然现在已经规范,但是依旧存在历史问题,容易被翻旧账。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二、我司拥有一部分大龄员工,他们是公司的财富,但同时由于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远远不足以抵消工伤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受伤害员工《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护理费、因公致残致死职工的工伤待遇等。

  三、我司出现过一部分员工因旷工而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从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应以法律事实需要的证据予以印证。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时证据,例如:工资单,用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变更的书面变更,用以证明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会议记录、员工阅读签字,用以证明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劳动者的寄送签收回执等。其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处理事件真实的资料、证明,以防出现劳动争议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司现在非编员工已经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还给个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职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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