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论文(通用3篇)

时间:2018-01-06 06:15: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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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论文 篇一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一种关于语言和行为之间关系的理论。该理论强调了语言的使用是一种行为,它具有特定的目的和效果。在奥斯汀的理论中,言语行为被分为三个层次:言语行为的动作、言语行为的表达和言语行为的指示。这些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十八相送这首古代诗词作品。

首先,从言语行为的动作层面来看,十八相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告别的言语行为动作。在诗中,作者通过描绘十八种不同的方式来告别,表达了他对离别的感慨和情感。奥斯汀的理论认为,言语行为的动作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十八相送可以被视为一种告别的语言行为。

其次,从言语行为的表达层面来看,十八相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表达情感和意愿的言语行为。在诗中,作者通过描绘离别的场景和情感来表达他的思念和悲伤。奥斯汀的理论认为,言语行为的表达是通过语言来传达情感和意愿的,在这种情况下,十八相送可以被视为一种表达情感和意愿的语言行为。

最后,从言语行为的指示层面来看,十八相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指示和要求的言语行为。在诗中,作者通过描述十八种不同的方式来告别,暗示了他希望对方能够珍惜这段离别的时光,并且希望对方能够保重自己。奥斯汀的理论认为,言语行为的指示是通过语言来引导和影响他人的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十八相送可以被视为一种指示和要求的语言行为。

综上所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十八相送具有重要的解释力。通过奥斯汀的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诗中所描绘的告别场景和情感,并且可以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意图和目的。同时,奥斯汀的理论也提醒我们,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工具,它还具有行为的特征,可以通过语言来实现动作、表达情感和指示他人的行为。

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论文 篇三

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论文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十八相送 解释力

  论文摘要:论述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在参考其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上,时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的“十八相送”,对梁山伯与祝英台二人的时话进行了分析解释。

  一、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nshawAustin191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ti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例如:

  (1)(a)Thecatisonthemat.

  (b)All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l.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

  (2)(a)Inam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许诺”(promise)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3)Ipromisetobe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4)IchristenthisshipLibe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三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p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三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lpromise…..Ipromise...,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I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并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5)(a)IherebydeclareyouMayorofLondon.

  (b)Iherebynowbeattheeggstillfluffy.

  (c)IherebyruntenmilesonSundays.

  这里dcclar。表明是施为动词,而beat和rUll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reby同现。

  二、言语行为的分类

  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为三大类。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act)。这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例如:(6)Theknifeisonthetable.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net),这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如。说话人说出(6),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三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forces)理论。

  三是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act)。这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7)Thedoorisopen。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pcrlocutionaryef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8)这个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8)Openthedoor!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9)Youcan’tdoth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

  以言施事行为是直接通过与说出某个语句相联系的规约力量实现的.因而至少在原则上是确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为则是说出某个语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过说出某个特定话语而规约地实现的。以言取效行为即包括预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预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确定的。

  一切言语行为都同时即是表意行为也是施事行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为。

  三、《梁山伯与祝英台》中“+八相送”的分析

  在《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剧本中.有一场“十八相送”,下面将结合言语行为理论对梁祝二人的对话进行分析。

  在梁山伯送祝英台回乡的路上。祝英台说“兄攻书伯母在家谁奉养?为何不娶妻房?”属于以言表意,意思是问他不娶妻房的原因。当看到一个打柴的樵夫时.她对梁山伯说“他为兄弟把柴打.梁兄哥,你为妻子下山岗。”属于以言施事,这句话是想告诉梁山伯自己是女红妆。

  在池塘边.当他们看到金色鲤鱼时.梁山伯说“金色鲤鱼一双双”,是以言表意,指池塘里的鲤鱼.而祝英台的回答“好似比目鱼相依傍,弟兄分别诚感伤”,是以言施事,暗示梁山伯他们二人就像比目鱼一样成双。然后她又说“这么说.我们是鱼就好了”,属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希望我们永远不要分开。在看到鸳鸯时,祝英台问“英台若是女红妆.梁兄愿不愿配鸳鸯”.属于以言取效.引起了梁山伯的思想变化.他回答说“可惜你英台不是女红妆”,这句话则是以言施事。意为如果你是女红妆.我愿意娶你。

  在凤凰山上,当二人看到遍山没有牡丹花时。祝英台说“牡丹花,你爱他.我家园里牡丹好.要摘牡丹上我家呀”.既是以言表意.又是以言施事,表面是说我家牡丹好,实际是提醒梁山伯自己是女的。而梁山伯的回答“山重水复路遥远,怎能为花到你家呀”则是以言表意,说不应该为了一朵花去那么远的地方。祝英台又说“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惹心烦”,属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在我没有嫁人之前,你还可以来提亲.如果我已经嫁人了.你就只有后悔了”。

  但他们看到一对鹅时,梁山伯说“公的就在前面走”.属于以言表意。而祝英台说“母的后边叫哥哥”则是以言施事,同时是以言取效。她的意思是我们二人中我是女的‘而这句话在听话人梁山伯来看,是很荒唐的.他回答说“未曾看到鹅开口.哪有母鹅叫公鹅?”祝英台又说“你不见母鹅对你微微笑,他笑你梁兄真像呆头鹅”,这句话是以言取效.梁山伯回答说“既然我是呆头鹅。从此莫叫我哥哥”。

  在遇到黄狗时,祝英台说“不咬前面男子汉.偏咬后面女红妆”,属于以言表意.直接告诉了梁山伯自己是女的.但对方却没有反应。当祝英台问梁兄是否有意中人时.说“英台有妹在闺门,问人与我无差异,问貌叫人两不分‘我与她是同年同月同胞生阿”。这句话既是以言施事.又是以言取效,告诉梁山伯自己是女红妆,希望她去祝家村提亲。而梁山伯却理解为“原来一味想联婚”,“上前一拜谢媒人”.他的意思是他会去提亲的,属于以言表意。

  结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我们可以更好理解在《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对话的真正含义。以及说话人的目的。

浅谈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十八相送的解释力论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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