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优选6篇)

时间:2015-09-02 09:14: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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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一

标题:共享单车的发展和挑战

摘要: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论文通过对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共享单车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引言: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关注。然而,共享单车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车辆损坏与维护、停放秩序混乱、盗窃等问题。本论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促进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

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了解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然后,选择几个典型的共享单车运营商进行案例研究,以深入了解其运营模式和面临的问题。最后,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结果:共享单车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车辆的损坏与维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的使用频率较高,车辆容易出现故障和损坏,给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维修压力。其次,停放秩序混乱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的自由停放特性,用户停放不规范导致了城市道路的拥堵和交通安全问题。此外,盗窃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用户和运营商带来了损失。

讨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论文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首先,运营商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规范用户的停放行为。最后,运营商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来防止盗窃,如安装GPS定位装置和智能锁等。

结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和改善环境质量。然而,共享单车行业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通过加强车辆维护、规范停放秩序和防止盗窃,可以更好地促进共享单车的发展,并为城市交通提供更好的服务。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二

标题:共享单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与启示

摘要: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方式,对城市交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论文通过对共享单车的发展与应用进行研究,分析了共享单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启示。

引言: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低碳的交通方式,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本论文旨在探讨共享单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并提出对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启示。

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数据分析的方法。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了解共享单车的发展与应用情况。然后,收集了一些共享单车的使用数据,并进行了数据分析,以评估共享单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结果:共享单车的出现对城市交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共享单车的推广减少了私家车的使用,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其次,共享单车的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了尾气排放,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此外,共享单车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也提高了城市居民的出行效率。

讨论:共享单车的成功经验对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提供了一些启示。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共享单车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支持。其次,运营商应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共同解决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维护问题。最后,城市交通规划应更加注重共享单车的布局与配套设施,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方式,对城市交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减少私家车使用、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出行效率,共享单车为城市交通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然而,共享单车的成功还需要政府、运营商和居民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三

  [摘 要

]共享单车伴随着共享经济兴起的浪潮在我国市场上发展火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既带来了许多社会效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共享单车的相关研究进行整理与综述,希望对学者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产生启发。

  [关键词

]共享单车;社会效益;问题;研究综述

  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共享发展作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把共享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背景下,共享单车项目在我国国内逐渐升温。其前身为从国外引入的公共自行车项目,发展前期由政府主导并分城市管理,多为有桩自行车。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摩拜、ofo小黄车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便捷的无桩共享单车开始取代有桩的公共自行车,成为人们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理性选择。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业态,共享单车引发了法律、经济、市场营销等诸多领域相关学者的研究。本文将对目前共享单车的发展研究情况进行综述。

  一、国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目前,由于共享单车尚未完全发展成熟,我国学界内对其研究还不够丰富,但也产生了一些成果。通过对共享单车研究领域进行综述,国内有关共享单车的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郭建明将共享单车视作共享经济的一种典型例证,针对共享单车面临的现状、出现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并在经济学的角度肯定共享单车在调整单车行业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意义。1施品从共享单车屡遭毁坏的角度,利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经济学中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导致共享单车屡遭毒手,并据此提出相应改变措施的建议。2李琨浩则在共享经济的视角下,运用PEST模型和SWOT-PEST矩阵对共享单车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分析,并从政府、企业与用户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3何涛结合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认为共享单车是过渡性共享经济,提出通过共享单车的发展激活共享经济以推动经济增长。

  2、法律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钱龙明等在法律的维度下解读了在共享单车的租赁过程中,通过明确共享单车运营商和用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分析用户在骑行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问题,并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共享单车用户的权益。4同样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付蕊也认为骑行单车发生事故时厘清其中相关的法律关系是首要的,从而据此确定最终的法律责任。5汪雪分别基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与行政法等视角分析共享单车的现存问题,指出在“互联网+”的新型经济模式下,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并提出这种经济模式只有与传统济相互竞争与补充,才能更好地使共享单车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6张筱聆等认为由于滞后的法律与共享单车产业本身的不成熟,使其缺乏在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监管,因此立足实践,提出构建与共享经济模式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3、道德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芸就共享单车乱象的频发,分析了其背后的道德原因,并就破解共享单车道德困境提出“共管合力”等建议。7陶恺言等以研究共享单车遭遇的社会价值困境入手,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人们需加培养共享精神,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更好地促进共享单车发展的结论。

  4、商业方面对共享单车的研究

  李敏莲从共享单车的市场调研入手,运用NPV、IRR模型,以ofo、摩拜为例,对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只有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共享单车市场才能进入良性可持续的发展。8而从共享单车的市场饱和度出发,郭蒙利用计量软件进行了数据分析,从而为市场承载力提供依据。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共享单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与商业等方面。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对其研究视角相对单一,研究深度不够,突出表现在:第一,尽管研究者们都认为对共享单车发展有责任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与民众,但没有具体揭示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与联系。第二,对共享单车的研究未能与西方相应的发展作出纵向的比较,在解决其发展难题中,缺乏对西方相关经验的介绍与借鉴。第三,对共享单车的研究多以案例为主,研究向度单一,未涉及到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二、国外对共享单车的研究领域

  国外学者对共享单车的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共享自行车系统或共享自行车计划而展开的。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有:

  1、对自行车共享计划发展历程的研究

  国外研究者多将共享自行车的进化分为三代,第一代是白色自行车(或免费自行车系统),第二代是硬币存款系统,第三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并提出对需求响应多模态系统的第四代自行车的设想。其中,第一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始于1965年的荷兰阿姆斯特丹,人们可以找到一辆自行车使用并抵达他的目的地,然后留给下一个用户;第二代共享自行车在丹麦诞生,自行车可以通过硬币存款在中央城市的特定地点找到并返回,该程序由车站和非营利组织来操作;第三代自行车共享计划在英国的一所大学开始,学生可以使用磁条卡租自行车,实现了租车的智能化。9因此,从共享自行车在国外的发展来看,其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通过技术平台,共享自行车才得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2、对自行车共享计划益于城市的研究

  共享自行车的出现为城市带了许多便利与有益之处。它改善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交流,作为跨境旅行的交通工具,促进了可持续旅游;10同时,自行车分享可以连接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有助于加强当地经济,对城市宜居性、城市形象和旅游业带来广泛的影响,可以将其视为可持续城市流动战略的有效因素。11除此之外,自行车共享和自行车基础设施的增长可能有助于缓解城市高速发展的高峰时段道路变成虚拟停车场的无处不在的机动化,也能够吸引人们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系统,适应家庭或工作和公共交通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而体验到共享自行车便利性的人们会进一步主张改善自行车基础设施,产生“良性循环”。

  3、对自行车共享相关问题及难题的研究

  共享自行车作为一个较为年轻且增长迅速的交通工具,如何对其实施管理以及其是否属于共享公共交通工具是关键问题之一,因其牵涉到相关运行模式及管理方法。公共自行车共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便捷短途的移动,车站和自行车是基础设施,其是必须购买的物质资本并由服务运营商维护,且自行车重新分配是共享系统运营商提供的最佳系统性能的重要服务,因此在公共交通系统中涵盖了自行车共享。对于这些挑战,也相应出现了客户必须提供信用卡信息以及增加车辆跟踪的技术改进等措施。

  然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共享自行车计划与我国的共享单车项目在概念与理解上存在差异,而与我国的公共自行车租赁有一定的联系与相同之处。他们对共享自行车的研究更侧重于综合性的技术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来第四代共享自行车系统在技术应用与信息改革方面的设想。

  三、结论

  共享单车诞生至今,关于其研究的领域越来越广,研究者对于其研究渐趋深入,更加注重实践性与社会现实性。随着社会实践的加深与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共享单车的研究也将更加丰富与成熟,并将促进城市管理理念的革新,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6):73-73.

  [2] 施品.共享单车屡遭毒手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J].经贸实践,2017(5).

  项目基金: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四

  摘要:

在国内经济新常态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更是蓬勃兴起,开启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作为在共享经济形式中产生的新兴事物之一,共享单车的本质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商品,折射出了传统观念的逐渐消亡和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是个体利益与群众利益逐渐结合的体现,是推动科技共享,发展共享经济的一大力量。在共享单车数量爆炸性增长的同时,相关制度的发展没有跟上脚步,致使各种不文明用车行为严重,也带来了一场关于诚信建设缺失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

共享单车 国民素质 权利 义务

  一、现象阐述

  2016年下半年,国内开始兴起共享单车的热潮。截止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投放共享单车超过四百万辆,其中,ofo小黄车为二百五十万辆。共享单车的数量爆炸性增长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的短途出行问题,但与此同时相关制度的发展却没有跟上脚步,致使各种不文明用车行为严重,部分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共享单车实施新型犯罪活动等不文明的现象和社会治安问题相继涌现,折射出社会的诚信建设缺失,也带来了一场关于素质的考验。

  二、原因分析

  近日,一篇题为《共享单车,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看到图片上“被肢解”“被上树”“被焚烧”的单车,网友留言里充满指责、愤怒,并呼吁要严打这种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谁之过”的问题难以界定,我们不妨来看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共享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共享”一词的定义为共同享有,共同享用。具体来说,就是将私人的物品免费与他人一起使用,达到闲置物品再利用的目的。共享单车归根结底来说只是公共服务,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盈利。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共享单车公司是负一定的责任的。

  (二)“占便宜”的中国人心理

  虽然,中国人五千年来的正统文化是推崇儒家思想――重义轻利,但在市井文化里却是义利并重,甚至是利字当头的。这种利字当头的思想还较大程度上侵蚀了人的信仰。比如在商人家中供奉财神,官员对寺庙菩萨的膜拜以及关公、妈祖等,他们无不以小博大,希望以小祭品来获取大收益。除此之外,在交易场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即 “看看谁有本事谁讨便宜”;请客,即“喜欢占便宜的心理”,都是功利心在作怪。基于这种心理,就有了小黄车用车结束不锁车的现象,有着“占便宜”心理的普通民众,应该负有部分责任。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排队到境外闯红灯、破坏文物,再到现在的不文明使用小黄车,“国民素质”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不良现象的讨论中。诚然,素质高的国民不会有上述行为,且中国的国民素质从某些意义上讲很低,但是简单粗暴地把一切现象都归到素质问题上,并冠以“国民”的定语,在我看来未免隔靴搔痒。

  让所有国民的素质达到高水平,实现完美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实际上,因为有了参差不齐的各色人等,才有了我们生活的社会。普遍提高国民素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简简单单喊两句口号就可以做到的。

  (四)成本

  摩拜单车的成本为2300元/辆,相比之下,每辆ofo小黄车的成本仅为200到300元。成本的不同无疑决定了质量的差距,但是,它们的设计使用寿命都是三年。从这个角度来说,ofo小黄车损坏严重,主因不一定全部是人为破坏,而是自身质量不过关,经不起高强度的骑行需求。

  三、解决方案

  (一)抓住心理特点,优化运营机制

  小黄车使用后不锁车是人们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没有锁车,自然也就没有解锁,也就无法盈利,这当然是共享单车公司不想看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各大购物平台的做法,推出“好评返利”机制,即适度提高用车费用,鼓励用车者在用车结束后晒图,而后获得返利。这样,不仅可以鼓励广大的用户锁车,更有利于监控车子的状态,以便及时进行维修。

  (二)明确责任义务,加大监管力度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单车公司的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破坏共享单车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作为普通人,只要不主动破坏就可以了。普通人有权利去阻止不法侵害但是没有义务。而网络上的某些“键盘侠”把这种“个人权利”偷换成“全民义务”,无疑是直接的道德绑架。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被破坏,共享单车公司首要考虑的事情不是让全社会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有限的社会监管资源应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不是为了一两家公司保驾护航。

  (三)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全民素质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相比于在网络上像“键盘侠”一样大谈国民素质,倒不如真正设身处地地了解国民素质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的必修课,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以在全社会建立规则规章,由外而内地熔铸社会公德,提升国民素质。

  四、结语

  一有不道德现象,就往国民素质与人性考验上面推,这种思维过于简单化,忽略了问题的本质。共享单车带给我们的启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民素质问题的探讨,而是探索更合理、更便捷的管理模式。用同一道德标准来约束所有人,或者说要求所有人都达到同一个道德标准,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道德标准,本就是是为了指导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理论,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成长起来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道德标准。简单的关注并不能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水平,个人要学会拿相关的标准来衡量一下自己,从改变自己做起。

  参考文献:

  [1]龚亮,梁捷.共享单车如何实现文明共享[N].光明日报,2017-04-02.

  [2]吕清城.共享单车 国民素质的“照妖镜”?[N].北京青年报,2017-03-0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Z].2017-08-03.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五

  [摘要]

共享单车以其便捷性迅速走红。共享单车的运营以租赁合同为基础,承租人缴纳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中的合理使用,由于“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押金缴纳方式,使得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兼有金融功能。目前,巨额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或者经营失败,将面临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现有法律制度中,押金作为动产质押的条件使金钱特定化,一旦丧失特定化特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面临不当得利甚至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法律风险,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

  [关键词]

共享单车;押金;动产抵押;银行资金存管

  2016年以来,以“摩拜”“OFO”为代表的无卡槽共享单车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绿色出行理念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年底,中国共享单车注册用户规模达到1886万人,预计2017年用户数量将达到5000万人左右。根据共享单车现行使用规则,消费者首先需要注浴⒔赡裳航穑取得用户身份后方可租赁使用单车。各平台对共享单车的押金标准并不统一,从99元到299元不等。其中,市场占有率为512%的OFO,其押金标准为每位用户99元;市场占有率401%的摩拜单车,其押金标准为每位299元。2017年,两家平台均宣布其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按照上述押金标准,两家平台收取的押金已经分别高于99亿元和299亿元。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的情形,用户对押金的安全产生了质疑。卡拉单车团队创始人林斌发布的《卡拉单车试运营阶段概括》更加印证了公众的质疑并非空虚来凤,文件显示在莆田市试运营的共享单车项目暂停运营的原因投资人不再投入后续资金,并全额收回之前的投资额,随后投资人竟然将公司账目上的部分用户押金划走。围绕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否享有押金的自由使用权的问题,文章从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分析押金的法律性质,试图厘清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1共享单车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具有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由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将单车租赁给用户,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单车并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为单车出租人;用户享有单车使用权为单车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单车为租赁实物。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其次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与用户约定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担保用户的正常合理使用,如果用户使用单车时发生不当损害,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可以就押金主张优先受偿。但共享单车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该种押金缴纳方式同时具有金融的功能。

  我国《物权法》或者《担保法》均未明确规定“押金”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实践中“押金”大量应用于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不规则质说、附解除条件说、债权质说、信托说等。笔者认为押金存在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担保性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故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法系承认金钱质押的法律地位,所指金钱质押,局限于特定化的金钱。我国物权基本立法虽未规定金钱质押,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于金钱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如果无法特定化,将不能成为质物。金钱特定化的方式有:

  (1)特户。特户指金融机构为金钱出质开设的专属账户,因为被特定化而区别于普通账户。由于质权的生效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可以用债权人名义开设特户。但,该特户出质后无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无权随意处分该特户。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出现,质权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就特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

  (2)封金。封金指封存的货币。通过封存的方式将金钱特定化。

  (3)保证金。保证金出质需要符合特定化的条件,按照特户管理。同理,订金、押金等能否出质,取决于其否被特定化。

  2共享单车押金自由处分的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处分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有学者认为,金钱的种类物性和流通性决定了占有金钱即享有金钱的所有权,押金占有人占有押金,其就享有了押金的所有权,只要在应返还押金时能够返还相应数额的金钱便可以。例如银行与储户的储蓄存款合同,储户将金钱存入银行委托其保管,实际上银行就享有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完全可以处分该存款,只要储户取钱时银行能够给储户相等数额的金钱即可。若银行未能返还,则为违约。笔者并不同意该观点。质权有别于债权。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或者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金钱能够成为质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特定化,质权生效后,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权,但不能处置质物。以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如果对特户或者保证金的自由处分,会使该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从而影响质权的最终实现。因此,在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金钱特定化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但押金必须采取特定化的方式,应该采用特户管理,押金账户与运营账户必须分别立户。此外,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并不享有押金的任意处分权,不得将押金用于经营、不得转投资等,否则不仅仅丧失质权,更使得收取押金行为本身失去法律依据,也因此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1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租赁合同为主,金钱质押为从。作为主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必然导致从合同的效力终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质权人(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及时向质押人(用户)退还押金。实践中,共享单车押金的退还需用户提出申请,并非即时到账,而需要等待2~7个工作日。由于退款手续烦琐,大多数用户基于下次使用的方便,而选择不申请退款。单车运营公司在主合同效力终止之后,仍然占有质物,已然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另外,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于押金未采取特户管理的方式,或者将押金用于投资,均会导致金钱失去特定化特征。非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物,如此共享单车押金的给付目的不达,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同样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定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2可能会涉及的刑事责任共享单车运行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然突破了传统的租赁合同,兼具金融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罪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能按照金钱质押的特定化要求管理,不能成立动产质押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行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事实上构成了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以提供单车的持续性使用为回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建议

  共享单车现有的运行模式很容易发展为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保证“押金”的特定化,防范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关键。目前共享单车的押金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平台跑路面临的则大面积用户损失的事件。为了防止非法集资或者平台跑路迫切需要相关机构的介入,实行有效监管。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可以借鉴P2P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017年2月22日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要求P2P平台必须进行银行资金存管,以防范网络借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规定时间内,那些尚未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会被迫退出市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商业银行)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卡拉单车运营失败,用户押金被划走,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制度缺失背景下,其发生绝非偶然。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发源动产担保制度精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77-79

  [2]李国光,奚晓x,金剑峰,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庄阿苗浅谈押金的法律性质[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6-28

  [4]周B押金之返还与承租人之保护――以美国法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1-35

  [5]邓娟乘用车新型租赁法律关系[D].昆明:云南大学,2015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 篇六

  摘要

:共享单车使用价格低、支付方式新颖、用户反馈良好,一经推出就赢得广大消费者,卷起自行车骑行的热潮。当前,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摆放在各大城市路边,共享单车已是四处可见,由此带来单车乱停乱放、单车遭“肆意破坏”,共享单车成“马路杀手”、“共享”单车变“私享”单车等乱象。文章从共享单车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法经学的视角可解释共享单车乱象的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

:法经济学分析;准公共产品;公地悲剧;搭便车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单车是一种自行车分期租赁模式,企业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区域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2016年年底以后,既方便又实惠,拥有良好的用户体验的共享单车征服了众多消费者,在国内掀起了以骑自行车为乐趣的潮流。城市大街小巷,一夜之间,排放着各种颜色的共享自行车,共享单车呈现“泛滥”的势头。由于自行车企业的经营和维护不足,自行车管理混乱,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一是自行车的用户“骑得开心,停得随意”的问题突出。共享单车或扎堆或零星在道路被放置。其次,破坏自行车现象严重,产生众多不文明现象。由于使用扫码骑车方式,所以车上刻着二维代码,但现在的自行车二维码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部分有车牌的共享自行车的车牌被拆掉,车牌变成了“白板”。零部件被拆解的数不胜数。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占有欲甚至纯粹是为了破坏,不仅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对共享经济发展造成阻碍。三是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交通混乱。部分共享单车使用者,无视红灯,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逆行。在很多情况下,父母把孩子放在横杆或车前的篮子上。共享单车属于自行车,骑行者在用车的期间在机动车道横行、无视红灯,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影响道路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第四,“共享”单车成为“专车”。自行车的锁被破坏了,被个人安装的锁锁着。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破坏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

  二、共享自行车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产品意味着每个消费该产品的人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该产品的消费;相应的,私人产品是消费者不能再消费的产品。事实上,现实世界中有很多准公共产品。所谓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产品特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非竞争性和非专有性的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范围很广。它的一些属性已经改变了纯粹的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利益有限,如地方公共物品(不一定是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共享的,由一个人使用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由于公共性质,使用物品时可能出现“过度占有”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为“高峰”消费的存在,往往要停过付费,才能消费。

  (二)共享自行车的性质

  通过公共产品概念的引入,我们将明确共享自行车的性质。首先,共享自行车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共享自行车公司拥有自己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另外,共享单车的设计是不能载人,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租一辆自行车时,其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这辆自行车。因此,共享自行车是非常独特的———不像纯粹的公共产品。其次,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平台使用,方便实惠。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我们要求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便利的自行车出行,一定数量的自行车的消费者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共享自行车不像专有产品,不具有完全的竞争性。综上所述,共享自行车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这是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然而,与传统的准公共产品相比,共享自行车是独一无二的。其特点如下:产权清晰。这是与其他准公共产品不同的共享自行车最明显的特征。准公共产品就是中间产品一种:产权可以部分清晰;准公共产品由于排他性是产权的本质特征,使得效益或损害的结果可以内在化,外化可以内在化,所以其本质属性是“部分产权”而不是“完全产权”。有了适当的产权制度,几乎可以使用产品可以有效地排他性。社会福利性。公益的目标是把纯公共产品变成准公共产品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他公共交通领域的出租车、出租自行车,甚至是网约车相比。共享自行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共享自行车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用自行车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便,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价格相对较低,以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公益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市场驱动性。由于所有共享自行车都是由共享自行车公司投放市场的,自行车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缺乏政府干预,导致对自行车共享供给需求缺乏整体调控。这种情况的后果之一是消费者的对自行车质量和数量需求不平等。一方面,消费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消费需求低于公共产品供给,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也是过度消费,也就是说一些消费者过度占有公共产品,造成消费者过度拥挤,争夺甚至暴力占用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三、共享单车乱象法律经济学解读

  (一)共享经济性质而引起的问题

  1、“公地悲剧”现象的重演可以随时随地停放的特点导致了共享单车位置的不平等,如地铁入口处的自行车共享和公交车站停车较多,而其他地方的共享单车寥寥无几。随着用户的使用需求和频度增加,用户在需要使用共享单车而去寻找共享单车更加相对困难,花费的时间变长,忍受更加拥挤的人行通道,以上种种增加了用户的额外成本。因此,为了方便和便利,人们减少自身在需要使用而寻找单车的时间成本,避免他人骑自行车,就并作出将单车自己控制之下的选择,认为的赋予单车排他性。其中表现为选择破坏单车上的二维码和编号,拆卸座椅、加上私人锁等,他们动机是让车辆处于自己的支配下,限制他人的使用。

  2、“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在共享自行车的使用过程中,搭便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虽然共享自行车的特点是属性产权明晰,作为准公共物品,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缺乏强大的排他性。共享单车在设计制造的过程中就意图使用者只需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方便省力,节约成本或自行技术限制,自动或手动打开密码锁就可以骑车了,这个办法可以让很多人利用,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损坏共享单车锁,实现了无障碍使用,甚至私有的现象。

  (二)共享单车外部无监管引发的问题

  1、政府职能监管缺失共享单车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即需要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干预其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控,以免造成“市场失灵”。实际情况是政府对自行车乱象现象没有做出回应,应该履行的监督职责不存在。数以万计的共享自行车已投放在城市。事实上,在城市道路上,原本禁止停放的地区目前已经被很多共享单车占据位置。从合法行政的角度看,政府需要两个方面作出选择:一是严格执法,清除停放在禁区内的共享单车,给予自行车使用者或共享单车公司行政处罚;二是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重新规划更多空间容纳的共享单车。然而,许多地方政府无法及时面对新事物,无法自行解决共享单车乱象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共享单车公司,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每位用户必须以实名注册,并同意与共享单车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协议。分析其中法律关系,使用者和经营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是由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户不遵守服务协议和违法使用共享单车是普遍的,共享单车经营公司可以基于服务协议和法律要求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违约、违规频繁,面对普遍存在的违约方,共享单车经营公司人员不足,追究违约方责任显得无能为力。这反过来又促成了人们随意破坏自行车。

  2、违法成本太低逐利是人类的本能。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一切都是以利益为动力的,而做任何事情都会有成本,一个是自然成本,比如花时间和精力,另一个是法律成本,也就是依法惩治违法行为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法律成本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违法成本是指由法律制裁和社会保障费用组成的不遵守法律的成本。面对法律,大多数人的逻辑是:当守法获得的利益不高于违法的代价时,遵守法律是对的,人们倾向于选择遵守法律;当守法获得利益大于非法经济成本时,遵守法律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此时法律难以被尊重,行为人倾向于铤而走险。首先,从应受惩罚的程度来看,公共权力的介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处罚,客观上增加了违法成本;但同时又有大量的轻微犯罪行为,共享单车公司和公共权力不能有效地监督处罚。毫无疑问,放任自流的罪犯比惩罚严重违法者的后果还要严重。其次,从违法活动的被发现的可能性看,共享单车公司受限于技术和人力,不可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共享单车被破坏。但是,仅仅依靠公共秩序管理部门,时间和经济成本将显著增加。现实中,违法现象多是媒体曝光才引起重视。通过与许多违法现象相比,此类违法行为被揭发的概率还处于低水平,间接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机会。第三,从社会制裁的效果看,主要是通过舆论的道德谴责实现。当前,这方面做得很理想,因为自行车的共享和共同性普遍被公众所接受。广大市民已经接受了像保护公共财产一样关心共享自行车的想法。也有很多热心的人主动对不文明的使用共享单车现象予以批判,主流传统媒体和新兴自传媒的宣传引导,激发了对共享单车使用的思考,另一方面出于某种心理,公众违法成本增加。

  参考文献:

  [1]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7(09).

  [2]郭建明.共享单车的经济学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7(06).

  [3]潘震,李德民.论我国准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方式[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

  [4]陈其林,韩晓婷.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定义、分类依据及其类别[J].经济学家,2010(07).

共享单车的研究论文(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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